“话费慢充”居然是洗钱!看律师如何拯救00后女学生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毕业后以为是新的开始,却不经意间坠入了万丈深渊......
李媛媛是一名刚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后不久,如愿找到了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在某公司任职财务岗,格外珍惜此次工作机会的她,怀抱着对未来无限期望与热情,不辞辛苦从区县来到了主城,想运用自己大学所学到的知识来打拼自己的事业。
和所有才毕业的大学生一样,在工作上她一直矜矜业业,不想,却在入职后的第四个月,被公安机关电话告知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李媛媛见到我时告诉我:“张律师,你知道吗,当时接到警察电话我人都是懵的,我不敢想象犯罪这件事居然会落在我的身上。”
我急忙安抚道:“别着急,你先给我详细说说你在入职某公司后,具体从事了哪些工作呢?这对认定你是否存在构成帮信罪的客观行为十分重要。”
李媛媛着急地回答:“我明明就是在从事我的本职工作,平时就负责收发款、草拟合同、做做账,而且我根本就不知道公司在搞违法犯罪的事情,领导也没跟我说,现在居然有可能会因此遭受牢狱之灾,我才20出头,如果进去了,我以后真的就毁了......”
二、深入分析案情,力争无罪不起诉
在我介入之后,通过仔细翻看案卷材料,分析事实情节,向检察官提交了如下法律意见:
(一)、2022年3-5月期间,李媛媛主观上不明知某公司以代充话费的方式从事洗钱犯罪活动,不符合帮信罪所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主要体现在:
第一:李媛媛是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某公司工作,老板从未向其告知公司以代充话费的方式从事洗钱犯罪活动。
第二:李媛媛身为普通财务人员,其工作内容是接受公司的安排,实施的是催款、打款、做账、拟合同等一般性财务行为,上述职务行为无法推断其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故意。
第三:李媛媛的行为属于“中立帮助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第四:帮信罪的明知不包括事后的明知,即李媛媛在2022年6月份之后才察觉其帮助的对象可能涉嫌犯罪,这恰恰证明在6月份之前,李媛媛缺乏主观上的犯罪故意。
(二)、2022年6-7月期间,即便认定李媛媛构成犯罪,其具有自首、从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愿意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恳请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人生又是新的开始。
我不敢想象李媛媛和他的家人在此次案件的心路历程是有多么的焦急、彷徨与无措,所以对待本案我不敢有一丝懈怠。
最后,我们的法律意见被检察官采纳,收到了不起诉决定书。我想这何尝不是一次劫后的重生。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名字、案情做部分特殊处理)
张家豪律师曾著:
1、智豪实务|张家豪律师:关于借款型受贿案的无罪辩护要点
2、智豪实务|艺术藏品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要点和定性依据
3、硬币的另一面|强奸罪的十大无罪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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