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离异女性恋爱诈骗90万,看律师如何力挽狂澜,成功缓刑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本案系恋爱诈骗案,金额90余万,当事人为公司主管,通过证据和程序的强力辩护,最终取得缓刑的结果。在案件结束之后,送来了感谢的锦旗。
01美丽的外表下,却隐藏着一个令人遗憾的秘密
当我打开会议室的大门,跟朱莉第一次见面沟通时,她留给我非常深的印象。她肌白如雪,鼻梁高挺,双眸大而明亮,精致的五官散发着一股温婉而坚定的气质,宛如一朵深谷中的幽兰。
然而,在这美丽的外表下,却隐藏着一个令人遗憾的秘密——她是一名涉嫌诈骗罪的嫌疑人。
朱莉告诉我:“当初,我跟黄涛确定了男女朋友的恋爱关系之后,黄涛告诉我他有一家公司,希望我来当模特,全力帮助他的事业。”
说完,朱莉轻轻拨开前额散乱的发丝,眼神中流露出一抹无奈:“张律师,这哪是什么事业,就是让我帮他一起搞诈骗....”
公安机关查明:黄涛先找人安排“上粉”,获取男性客户。加上微信之后,黄涛安排公司业务员按照固定的话术模板,谎称自己是40岁的中年离异单身女性,营造虚假的男女恋爱关系与对方交往。在聊天过程中,通过分享朋友圈、发送生活照以及视频等方式,让受害人相信自己是在真实的交友恋爱,随后业务员会以见面穿互送的礼物比较浪漫、过生日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内衣、包包等商品,诱骗男性在黄涛指定的微信商城下单购买,但实际上商城并不发货。经统计,诈骗金额共计90多万元。
我问朱莉:“你在公司里负责哪些事?”
朱莉说:“我在公司是主管,负责管理公司,面试、培训业务员,接客户的打来的语音或者视频。对了还有,业务员自称“40岁的中年离异单身女性”的女性形象就是用的我的照片和视频。”
我打趣地说到:“该不会是黄涛看中了你的颜值,也是想借用你的形象充当门面吧。”
朱莉听后,腼腆地笑了笑。
转念之间,我的神色凝重起来,语重心长地说道:“朱老师,如果按照你所述的情况,那情况对你十分不利。你作为公司主管,不仅地位关键,还身兼数职,很容易把你定为主犯。这样一来,90万的诈骗金额压在你身上,即便有自首的情节,被判实刑恐怕难以避免呐。”
朱莉紧接着说:“张律师不瞒你说,检察官叫我去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了,中途一直在劝我,不签的话量刑会更重,当时我觉得刑期太重了,根本无法接受,就告诉检察官可不可以让我回去再思考下。张律师,我真的不想进去坐牢啊...”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交谈,朱莉正式委托我作为她的辩护律师。我送朱莉离开律所时,她在闲聊时偶然提到:“张律师,之前我和几个同案的一起去找了关系,每个人出了几大万,加在一起是十几万,现在看来,那个人是纯纯的骗子,啥事也没做!实话实讲,后来我也去咨询了其他几个律师,有些一上来就吹关系,案子也不认真分析。所以我现在听到关系两个字,我就头大,就觉得这个人肯定不靠谱。您从头到尾很耐心地给我讲解,而且很为我设身处地着想,我这个事情就拜托您了,请您一定要放心上。”
02公司主管能争取到从犯吗?
当我查阅到黄涛、朱莉等人的讯问笔录时,我稍稍缓了一口气,我立马给朱莉打去了这通电话,告诉她拿下从犯情节应该是没有问题。
实际上,案件的真实情况与朱莉口述的情况有一定的出入:朱莉并不是时时刻刻都在担任主管一职,而是仅仅当黄涛不在公司的时候,才偶尔帮忙管理公司以及给招聘进来的业务员面试、培训。
我趁热打铁,把本案的全部材料都一鼓作气看完,并整理出完整的朱莉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
(一)朱莉是被招揽进诈骗团伙的,不是诈骗犯意的提起者
根据黄涛的第2次讯问笔录可知,黄涛是先了解到恋爱诈骗的模式。而后,黄涛通过租赁办公场所、注册微信商城、购买手机电脑等作案设备、招揽业务员等行为积极推动诈骗犯罪的实施。显而易见,黄涛才是本案诈骗犯意的提起者。
反观朱莉最初是被黄涛以“招募模特”为由哄骗来上班的,并不是诈骗犯意的提起者。
(二)从具体犯罪行为模式的构建的角度分析
1.业务员所用的诈骗话术是黄涛提供的;2.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商城是由黄涛实名注册的
(三)从分工负责的角度分析,朱莉是黄涛招募进来的员工,全面接受黄涛的安排、指挥,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1、当黄涛不在公司的时候,朱莉才会帮忙管理公司以及招聘业务员。(证据卷一 朱莉第2次讯问笔录)
2、退一步讲,即便朱莉要培训或者招聘业务员,也是严格按照黄涛的意思执行,在公司内部朱莉并不具备“拍板决策”的地位。(证据卷一 朱莉第1次讯问笔录)、(证据卷一 黄涛第1次讯问笔录)
(四)从诈骗资金掌控的角度分析,黄涛享有绝对的控制权;而朱莉每月只领取几千的工资,且没有额外提成
黄涛作为公司老板,负责统计业绩、发放工资,该事实有多位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反观朱莉,虽然其作为管理人员,但对诈骗所得的统计、发放等重要工作丝毫不涉猎。且在从非法获利的角度讲,朱莉每月只领取几千工资,且朱莉不做业绩,也不会领取额外提成,甚至非法获利远不如其他业务员。
03证据辩护+程序辩护,打出组合拳
当我第二遍看案卷的时候,发现了更多的细节: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非常多的严重违法之处:
1、搜查笔录中记载搜查到公司的电脑硬盘,但对应的扣押清单中却没有任何的记录。那么,该电脑硬盘是否实际搜查到?存放于何处?数据是否被篡改?
2、对业绩表、话术单的合法性不予认可:上述证据均系电子数据,但全案中未见侦查人员对上述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制作笔录,现辩护人无法核实相关电子数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增加、删除、修改,是否可以保证完整性等,上述行为违反了《刑诉法解释》“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规定;
3、本案的关键证据《审计报告》,也是认定本案诈骗90万金额的重要来源,存在严重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第一点,业绩表的来源不明,上文已经论述,不再赘述;第二点:未对张晃、刘晴二人制作讯问笔录,也未经二人核实的情况下,《审计报告》就直接将20多万的业绩全部视为全案的诈骗金额,明显不合法。【注:张晃、刘晴二人系本案的业务员,于本案案发前已经离职,但公安机关一直未联系二人,也未对二人采取讯问。】
除此之外,我发现一个本案有一处重大硬伤,而且是无论如何都没有补救的硬伤:被害人笔录。
1、本案的五名被害人中没有一位的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是XX区。虽然其中一名被害人自称被骗时正在XX区工地干活,但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他被骗时的确切位置。
要知道,如果本案的管辖被我打掉,意味着公安机关之前搜集的所有证据全部无效,所花费的三、四个月的时间和精力将全部化为泡影。因为,管辖权异议成立后,理应移交给其他有管辖权的办案机关,一切的侦查活动将推倒重来。
2、甲、乙、丙三人的《被害人笔录》真实性与关联性存在问题。三人只陈述了被诈骗的经过,但离奇的是,他们连诈骗分子的微信号也记不清了,也没有被骗的聊天记录、转账流水,更没有提供微信商城的店铺名称、购买记录,难道认定被骗全凭一张嘴?
退一步讲,全国各地每天都在发生恋爱诈骗案件,如果被害人无法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微信商城的店铺名称等关键信息,如何知晓这些被害人是被本案的被告人所骗,还是被其他诈骗分子所骗?
3、本案仅搜集到了五名被害人的陈述,收集数量过于少,与90余万诈骗金额所对应的被害人人数严重不成比例,不符合《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所规定的“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对于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
04与检察官见面,被泼冷水
我主动联系到了检察官,我把我的意见进行了充分地发表,并表态希望在认可从犯情节的情况下,确定下缓刑的结果。
检察官态度冷漠地说:“张律师,她明显是主犯呐,作用地位挺大的。”
我来之前就已经猜到了此行极有可能会遭遇碰壁,于是把我发现的程序、证据上存在的严重违法之处通通告诉给了检察官。
“检察官,第一点,本案的证据条件完全能够支撑认可朱莉的从犯情节,即便你不认可,我们到法院去辩护,我有信心法官肯定会改的;第二点,本案的程序、证据存在这么多的问题,我建议我们达成新的认罪认罚,不然到时候开庭的时候,这些问题我会通通提出来,你可真的不好回应,而且一旦管辖、诈骗金额等方面存在硬伤,到时候也会波及到其他同案犯、波及到全案,这个牵扯面就大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脱胎于欧美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本意是控辩双方通过量刑协商的方式,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刑事案件的“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赋予从宽从轻的优待。
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被大量诟病,有观点认为检察官抢夺了法官的审判权。另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律师本应是牌桌上的谈判者,但在实践中,异化为了检察官开出什么量刑建议的条件,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只能无条件闭眼接受,成了牌桌边的旁观者。甚至,某些案件中的检察官还会据此做“威胁”,告诉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认罪认罚,还会被加重判刑。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在谈判量刑的过程,我们必须积极主动地积攒手中的筹码和底牌。只要这样,才能占据有利地位,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利益。所以,我单单抛出一个从犯观点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是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打出“组合拳”辩护,才能说服检察官改变原有的既定思路。
检察官若有所思了一会儿,他也是一个实在人,诚恳地说:“其实关于要不要认可朱莉的从犯情节,我们内部也有争议。至于你提出的证据上的问题,老实说是公安那边办案的问题,他们不严谨,他们送过来有时候我们也很无奈,有时候只有照单全收。”
“这样张律师,我也回去汇报下,如果建议缓刑,你上面说的几个证据上的问题,能不能不提了?”
“没问题,您放心,既然双方达成了一致,后面的庭审完全可以简化。”
05成功缓刑
就这样,确定下了判三缓四的量刑建议。
随后,我们在法院阶段,不仅顺利拿到了缓刑判决,还对朱莉的量刑做了进一步的从轻。
回想起来,这个案件不光是我抓住了案件在证据方面的违法之处,也是背后有整个智豪团队的智力支持做保障。每一次当我有什么新的想法、观点的时候,我都会把这个案件提交到全所的集体讨论会议上,参会的众多律师,个个都是身经百战、久经沙场,大家充分辩论、思想交锋,在这个过程中也不断坚定了我的信心。
试想,如果是我一个人孤军奋战,难免很有可能会产生自我怀疑和把握案情不精准的情况,但如果是一个团队,就可以互补个人能力中不足之处,尽善尽美。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名字、案情做部分特殊处理)
张家豪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专攻刑事案件,致力于成为学者型律师,将理论融入实务;更致力于成为坚持派律师,坚持让无罪的人免受冤屈,让轻罪的人免受重刑。在案件办理中,都会依托于团队力量,汇聚集体智慧,从证据、程序中抽丝剥茧,寻找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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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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