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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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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精细化辩护,获成功无罪不起诉

01万家灯火通明,但唯独她爱的人身陷囹圄

“警情通报:202X年XX月XX时许,我市XX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黄某驾驶运载碎石的货车在过弯处行驶时,失去平衡,发生侧翻,压瘪了在它左侧正常行驶的小轿车,事故致2人死亡,4人伤势较重,多人轻微伤。事故原因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李天国的老婆刘敏把这条新闻展示给我,焦急地说到:“张主任,我老公就是因为这个事情被抓了...您成功办了那么多的大要案,这个案件是不是很难办啊?毕竟死了人,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
“他是这位肇事的驾驶员吗?”我接过刘敏的手机,一边用手指划过屏幕里的每个字,一边默读起来。
“不是的,我的老公是开汽修厂的,主要是生产货车的加高板的....今天下午公安局的人到厂里来了,不仅把我老公人带走了,还把厂里好多资料都一并带走了....”刘敏的眉头愈发紧皱。
我充满疑惑地问到:“开厂的?这个事故跟你老公有什么关系?”
“张主任您看,下午交给我的《拘留通知书》,上面写的‘我局已将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李天国刑事拘留,现在羁押在XX看守所’。事发突然,所以才冒昧在这么晚联系到您助理,希望能紧急跟您见面,非常感谢您这么晚能抽时间跟我见面。其实我的目的,就是希望您明天能够第一时间去会见我老公,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了解清楚,毕竟....”
说到此时,刘敏突然哽咽:“毕竟,一大家子人和厂里几十号员工不能没有他啊....”
在我做刑辩律师的26年的执业生涯中,办理过大量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陪伴了不少当事人和家属共同走过荆棘,到达彼岸,终见曙光。我内心充满成就感和自豪感,我很早就暗下决心——为做一名仗义执言、不畏强权的刑辩律师而终生奋斗。
我经常傍晚和周末还在办公室里埋头加班、看材料,不为别的,只是想尽善尽美,确保每一个我经手的案件都不留遗憾。
当我的助理告诉我刘敏想跟我见面时,我正好在办公室加班,于是才有了上面的对话。


02争分夺秒,打响营救之战

李天国是一个老汽修人。回顾他的人生,是一部白手起家的奋斗史——十几岁在汽配行业摸爬滚打,28岁年少有为,开了一家汽修厂,再到如今知天命的年纪,已儿孙绕膝,安享天伦之乐。
但命运无常,总会安排难过的关卡,磨练你的心智,锻炼你的意志。此次。公安机关沿着货车超载的线索,一步步将事故发生的矛头对准了李天国。
公安机关认为:李天国明知非法改装车辆可能造成安全事故,仍然按照他人的要求,为其货车加装加高板,违反了国标GB1589-2016的标准,导致货车在运输碎石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超载的情况,最终造成了两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我在看守所会见李天国时,他很急迫地说:“张主任,我真的是冤枉的啊!我就只是个生产加高板的,我哪里想得到这个驾驶员开车这么野,会发生这么严重的交通事故。而且,又不是我让他超载行驶的,这个事与我何干啊!”
我说:“老李,你先别着急。你把生产加高板的高度、行业的标准和惯例,都一五一十说清楚,我们一项项分析。你放心,咱们上午说不完下午说,今天说不完,我明天还来见你,只要你是冤枉的,我会竭尽全力,陪你战斗到底!”
经过一个整天的高效率会见,我终于把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了。
这里讲个题外话,说起看守所会见,我相信很多人都认为是“基础得不能再基础的工作”。但我想说的是,恰恰是这件不起眼的小事,却非常考验刑辩律师的基本功——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既精准地解答当事人随机抛出的疑问,又能将这些繁多的对话内容完整地复现在《会见笔录》之中,这是个技术活。
我的答案是:善用电脑——可能很多律师甚至都不知道,其实在看守所里也是可以使用电脑的。我自己做过测算,通过使用电脑与当事人核对证据、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的效率与传统的“烂笔头”相比,至少会提升五倍以上。在看守所会见的每分每秒,价值堪比黄金!
会见完李天国,我就马不停蹄回到了律所。我立马召集几位律师过来,小范围地开会、研讨了这个案件,我们经过你来我往的讨论之后,认为李天国是无罪的,有两点关键理由:
第一、李天国生产加高板的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加高板不必然用于超载运输,也可以用于安全防护;
第二、李天国只负责生产加高板,并不负责组装和安装,也就无法定罪。结合我团队律师提交给我的一百多页的《类案检索报告》来看,得出的结论跟我预想的辩护思路完全一致——即便要定罪,也需要生产厂商完成“生产+安装”两个环节,但李天国只负责“生产”,唯独缺少“安装”这一环节!
很快,本案就到了检察院的审查批捕环节,当我把无罪辩护意见跟承办检察官详细沟通之后,他表示我们准备工作做得很充分,也会非常慎重考虑我们辩护意见。李天国在被刑事拘留的第37天,也就是黄金救援的最后的一天,李天国宣布从看守所释放,重获自由。
 
此时,他老婆也早早等在了看守所的门口,接回了李天国,非常感谢我们为营救李天国所付出的诸多努力。


03无罪辩护有戏!

不久之后,案子就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和助理第一时间去阅了卷。在返程的路上,迫不及待先把证据材料浏览了一遍,并惊喜的发现,从目前的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中,我判断:无罪辩护有戏!
(一)李天国生产加高板的行为与造成两人死亡、多人受伤的车祸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我在辩护意见中给检察官算了一道数学题:国家标准的货箱容积是:26.085m³(7.4m*2.35m*1.5m),而砂石的重量是1.4-1.6吨/m³。那么,车辆满载后的载重量为36.519吨~41.736吨。
很明显,发生悲剧的责任不在加高板,更不在李天国,而在于车主和驾驶员,因为即便不安装加高板,如果车辆满载货物,同样会超重。即便认为李天国生产的加高板为车辆超载提供了帮助,那么也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间接、次要原因,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二)李天国虽然制作了加高板,但李天国没有实施安装行为,也谈不上对涉案货车非法改装
为了论证该观点,我特地走访李天国的汽修厂,目的就是实地考察、了解真实情况。同时还到当地的汽车销售市场、改装厂等地调查,了解此类自卸车改装的实际情况。
实地考察、调查后,我结合实地查看的情况,再次查阅案卷证据材料,此时从几名证人的笔录中发现关键内容,证人称“安装加高板需要专门的焊接人员、使用专业的焊接设备,我们厂子在货箱出厂时并没有为车辆加装、焊接加高板,加高板在交付的时候只是放在车箱内的,并没有安装到货箱上。”
恰好,几位汽修人员的证言与在案证据中的《委托改装车辆协议》、涉案货车的照片正好能够相互印证:
1、《委托改装车辆协议》约定:“加高板属于用户另外定做的配件,受委托方不负责安装。”
2、在涉案货车的照片中可以清晰看见,加高板的总体焊接点高达20几处。显然,李天国汽修厂在不具备焊接能力的情况下,也直接证明了李天国并未实施非法改装涉案货车的行为。
那么,谁在涉案货车上焊接了加高板,这成了一团未解的迷雾。但探究事情的真相从来不是我们刑事律师的责任,我肩负的唯一责任是从各个角度佐证:我的当事人李天国不应该对自己不知情、也未实施的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上图红线圈出的部分,是加装加高板时需要焊接的位置。
一辆货车安装加高板至少需要十多个焊接点。)
(三)从刑法的谦抑性和裁判的统一性来看,本案不宜追究李天国的刑事责任
办案中,我安排我的律师团队利用大数据检索了海量案例,发现最近一年发生的与货车相关的交通事故的数量高达6万多件,其中都多少存在超载运输、改变货箱尺寸、更改轮胎规格、增加钢板弹簧数量等问题。但目前为止,还未发现一起“仅生产加高板、并不负责安装”的厂商被追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刑事判决文书。
这也直接反映出,办案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均达成了一致的默契和共识,不应将刑事责任扩大到加高板的生产厂商。


04退回补充侦查,咬死不松口的公安机关

我提出了众多无罪理由,检察院也认为确实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就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于我的当事人来说,既是好事,也是坏事:好的一方面是,检察官承认了有罪证据是不充分的;但坏的一方面是,公安机关会继续收集证据、完善证据,旨在将本案做成有罪的铁案。
当得知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我和助手再次赶往检察院查阅新证据。此时,新证据中最重要的一份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摆在我的眼前。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的两大鉴定结论分别是:
1、该货车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涉案货车严重超载、往左急打方向过弯是导致货车侧翻的主要原因。
 
我知道,在很多刑事律师的心中,《司法鉴定意见书》如同不可挑战的权威。一旦它得出了结论,意味着“不可逾越、不可推翻”。但是我始终秉持着怀疑一切、质疑一切的辩护理念,希望能找出其中的破绽和漏洞,并猛烈攻击。但是,我面临的挑战也不小,李天国这个案件不仅涉及法律规定的文科知识,还涉及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机械设计、工程图学等理科知识。
此时,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在15年前开创的“集体讨论案件制度”就派上了大用场。我组建的刑辩团队有100多人,各类人才比比皆是。因为我始终相信,每个人的精力有限,每个人的能力也是有边界的,在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必须借助团队的力量才能有所突破。
随即,我立马安排助手将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高度浓缩,制作成PPT,在全所的范围内展开讨论,汇聚全所律师的智慧,集思广益,寻找突破点。

在讨论过程中,一名本科为机械工程专业的A律师说:“智勇主任,我曾在某车厂工作时得知,很多货车为了超载超运多挣钱,都会通过“加大过气量”的方式,非法改装刹车。我建议主任亲临现场,核查事故车辆的刹车是否被违法改装”;我点点头。
B律师(检察官出身)提出:李天国作为汽修厂的老板,属于民营企业家,也可以从保护民营企业、市场主体等司法政策进行辩护;
C律师(法官出身)建议:既然智勇主任提出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有一期典型案例,专门有分析论证多因一果,论证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和本案极其相似,同时,也可以申请对事故成因进行鉴定;
D律师提出:可以核查车辆是否存在擅自更换轮胎的情况。一般来说,轮胎的花纹越大越耐磨,但刹车效果越不好;花纹越小,不耐磨,但刹车效果越好。
....


05消失的物证,沉默的真相

这些观点提出来,让我如获至宝,瞬间打开了思路。于是,我和助手向检察官提出了多份书面申请,其中包括《查看物证车辆的申请书》、《事故成因鉴定申请书》等。但没成想检察官却告知我:“这辆车当时被撞的稀巴烂,早拿去报废了。”
此时,我感到了无比失落,唯一能够接触真相的机会,已经转身即逝了。但突然间,失落变成了兴奋!这可是重要的物证啊,现在怎么证明车辆的刹车是否被非法改装过?怎么证明车辆的轮胎是否被擅自更换过?怎么证明车辆一定是与李天国有关,而不是在其他汽修厂改装的?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4条规定:“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第2款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由于办案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本案出现了不可逆转的重大问题——物证已经被销毁了。
对于如此重要的辩护点,我亲自进行海量的案例检索,用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最能说服检察官的,我连夜制作了多份“物证灭失后,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专项律师意见书,选取了“康某、康某亮合同诈骗案”,“方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唐某某盗窃案[(2015)顺庆刑初字第xxx号]”,汕头中院的“邓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诈骗案”。这些判决中,不一例外将消失的物证全部排除,不作为定案证据。
再次前往检察院,阐述到:涉案车辆作为重要物证,竟然在案件尚未完结前就被违法的销毁了,如何做到有效举证、质证?如何重新鉴定?如何查清案件事实?大货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我坚持不懈下,最终检察院做出了存疑不诉的决定!

  
(当事人和律师合影)
回顾办理李天国案一年有余的点点滴滴,我深刻感受到了,有些案子并非光靠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就能解决,像我这样执业20余年的老律师,面对多学科知识交叉的复杂案件,如果不跳出思维的桎梏,固守一亩三分田,只会固步自封,耽误了营救当事人的绝佳时期。
所以,刑辩也是一场修行,在度人的同时也是丰富自己的一个过程,只有在这场修行中投入百分之一百的热情和专注,才能将案件办到极致,才算得上无愧于心。
 
作者:张智勇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张智勇律师担任多所大学法学兼职导师,领衔百人团队,开创集体讨论制度,曾辩护多件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执业理念:为自由辩护,为生命呐喊。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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