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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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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诈骗罪涉案160万成功辩护缓刑案例

近期,智豪律师团队收到一份诈骗案的缓刑判决书,诈骗金额160多万,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一开始检察院建议量刑13年的情况下,坚持不懈的辩护,最终我们当事人被判决适用缓刑。
这份判决属实来之不易。同时,也让我们刑辩律师在面对困难重重的案件时,也不要轻易放弃,永远寻求最优解,找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那条路径。


01案情简介

伍凡(化名)是个公司老板。伍凡私下告诉廖萍(化名),自己已经跟XX领导搭上线了,未来能顺利拿到政府的好几个准备开工的大项目。看伍凡说得有鼻子有眼的,廖萍就慢慢选择了信任。后来,伍凡借“打点费”、“公关费”等名义向廖萍支取了160多万。
廖萍的钱是一分没少地给了,但是这个项目迟迟不见动静,越想越不对的廖萍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
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伍凡来配合调查。去公安局的当天,伍凡就被刑事拘留了。但直至第34天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办理了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的一年期内,一切风平浪静,公安机关也没有打过几个电话来。“我差点都相信我已经没事了。直到检察院打来电话叫我去...”伍凡说:“检察官给我的量刑建议是13年有期徒刑。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就觉得如果我签了的话,我这辈子就完啦......”


02打响缓刑辩护之战

“你是怎么找到我们的?”确定委托之后,张智勇主任在电梯间送别的时候问伍凡。
“张主任,我也算是久病成良医了。我因为背了这么一个案子,我一直都很关注你们智豪所,知道你们在刑事领域很厉害,不只是重庆,而是在全国都办了很多成功案例。所以这次我毫不犹豫让我老婆跟我一起来找的您。”伍凡马上回答道。
由于伍凡没有被羁押,不需要安排会见。所以,智豪律师团队在第一时间就开展了阅卷工作。阅卷之后才知道,本案有许多材料对他自己非常不利:一是伍凡的口供;二是相关的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三是案卷材料显示伍凡伪造了多份《会议纪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虚假的文件材料。
由于伍凡委托我们介入的时间较晚,案子已经送至法院了,时间非常急迫。不久之后法院就立即安排了第一次开庭。
庭前,为保障万无一失,我们确定了本案缓刑辩护的思路,并对伍凡进行了详细的庭前辅导。
庭审中,智豪律师团队提出两点核心辩护要点:1、本案应构成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中答复,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使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其他罪名的,只要被告人没有故意掩盖罪行或者捏造事实的,都不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2、在伍凡亲属的帮助下,已经积极退赃退赔,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同时也成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恳请合议庭对其大幅度减轻处罚。
法官或许考虑到本案想要适用缓刑,需要补充一些材料,于是宣布了休庭。休庭后,我们主动向法官提出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申请。
第一次庭审完毕后,伍凡非常担心受怕,一直担心案子最终会判处13年的有期徒刑。智豪律师团队对伍凡做了专业分析,并陪同伍凡去调取对被告人有力的新证据。
 


03缓刑结果尘埃落定

在第二次开庭中,法院考虑到伍凡的认罪态度、自首、谅解情况等,决定对伍凡大幅度减轻处理。最终法院调整了检察院原定的13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决定对伍凡判处缓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相关法律文书由于涉及当事人隐私,不便透露)
 
诈骗罪法条: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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