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伙同傅某、陶某、石某等人,以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为目的,分别安排刘某与周某结婚、刘某与向某结婚、杨某与张某结婚,并招人制作假结婚证及假户口页,共计骗取征地补偿金98.1万元。李某实际共分得赃款6万元。
二、接受委托
被告人家属经亲友极力推荐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在介绍案情,听取智豪律师对案情的分析,辩护思路的讲解之后,毫不犹豫地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李某进行刑事辩护,智豪律师接受此委托。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详细了解案情,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之后,将整理好的阅卷笔录,提交智豪律师团队进行集体研究、团队讨论确定辩护思路为罪轻辩护,即结合全案证据,详细论证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起到次要作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律师辩护
辩护人在案件庭审中提出,李某在本案中只起到居间介绍作用,且系在他人邀约下被动参与犯罪,未参与制作假结婚证、假户口页等行为其获利较少,相比其他同案犯甚至是获利最少,因此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系从犯。此外,李某系初犯、具有坦白、当庭认罪以及退赃情节,建议合议庭充分考虑这些事实和情节,对李某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内酌情量刑。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与其他同案人事先共谋,作案过程中参与介绍假结婚对象、传递信息和资料、出钱制作假证等犯罪环节,事后参与分赃,因此成立
诈骗罪。但辩护人提出李某在全案中仅起帮助和次要作用,获利相对较少,是从犯的辩护意见能够成立,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五、案件结果:
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相比同类已决其他案件(居间介绍获刑十年以上),李某的判决结果令家属特别满意。
六、关联法律法规: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四(七)3关于诈骗罪量刑部分: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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