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黄某某,男,四川省人,1979年出生,因涉嫌
诈骗罪于2014年2月被刑事拘留,3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采取虚假平台从事虚假农产品期货交易,通过反向发布信息骗取被害人交易造成损失,从而非法占有财物。先后骗取4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二、接受委托
2014年黄某某到案,其妻子通过他人引荐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向其提出与被害人协商,谅解后争取缓刑的建议。黄某某家属马上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作为黄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当日会见了黄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据黄某某的陈述,其在公司经营期间,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基本没有获利。由于其涉案金额较小,黄某某希望10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将为其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智豪律师也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金额、可否缓刑等方面向智豪团队辩护意见,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详细的思路和方案,提出辩护意见。
四、律师辩护
积极申请
取保候审
智豪律师在会见黄某某后,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公安机关目前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黄某某涉嫌的诈骗范围广,被害人不断在核实过程中,具体诈骗金额不确定。因此,在案件金额尚不明确的情况下,黄某某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书面答复辩护人对黄某某不予取保候审。
积极从轻辩护
智豪律师15次会见黄某某,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公诉阶段,起诉意见书所指控黄某某涉嫌诈骗金额。智豪律师就本案的证据与黄某某进行多次沟通,其本人提出了诸多证据上的看法,律师就涉案金额做了详细统计,并与黄某某详细核对,认为起诉意见书上所指控的金额依法应当财务审计确定。经与公诉人沟通,并提交了书面意见和对每一笔事实的统计表,公诉人最终退回补充侦查,审计涉案金额,涉案金额减少一部分。
法院审理阶段,庭审中智豪律师依旧指出,起诉书起诉的部分案件金额不应认定为犯罪,本案的审计报告并未结合黄某某和被害人之间的银行流水明细进行统计,造成部分金额统计错误,在判决时应予以扣除。由于起诉书未认定黄某某有坦白情节,辩护人提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对于和部分被害人陈述不符之处,应当根据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建议对其从轻缓刑处罚。
五、案件结果
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积极为其争取从轻处罚,积极配合法院与被害人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和庭审中律师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机关的采纳,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涉案金额仅为100余万元,对毛某某从轻处罚,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对黄某某最终从轻处罚,最大程度的维护了黄某某的利益。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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