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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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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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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一百余万元,智豪律师辩护成功撤案

一、案情简介
李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2016年10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侦查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某于当日被释放。    
二、接受委托
2016年,李某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妻子赵某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做刑事案件,并且知名度较高。赵某主动上门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相关法律问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熊某、唐某负责接待,咨询过程中赵某对智豪律师的专业水平及业务能力表示认可,遂签订合同并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夫李某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李某于2014年9月到思南天意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上班,主要搞预决算,兼工程方面的副总。当年12月份,该公司在沿河设立分公司,杨洁到该公司工作。该公司在沿河进行旅游项目开发与建设。在此期间,冉某和景某与公司顾总谈好分包工程的种类和价格。李某根据谈好的内容,具体签合同,并按谈好的价格由财务人员收取保证金。在履行的过程中,景某将部分自己施工的部分工程转给张某。李某根据二人达成的意向,将景某转给冉某的工程,重新签订合同。
三、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依照律所规定,将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交律所进行集体会议讨论。在数次讨论中,智豪律师都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在全体律师的努力下,智豪律师总结出最佳辩护方案。总观点为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使构成犯罪,应属于单位犯罪;李某对本案侦查很配合;李某年已六旬,家有八十七岁老母。 
四、律师辩护
经过智豪辩护团队的集体讨论,最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1、李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该公司是否与县政府签订合同,是否具有开发的资格,李某本身并不知情。同时,该公司的施工时间这么长,并没有相关部门进行干涉。而镇上武装部某部长与李某进行工作上的衔接,也足以让杨洁认为该项目真实存在。而且本案签订合同的都是当地人,这些人自身对项目是否真实,很容易从镇里和县上打听到实际情况。    
2、即使构成犯罪,应属于单位犯罪;
本案涉及的只是工程合同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本身吧涉及到刑事犯罪。退一步讲,即使本案涉及犯罪也属于单位犯罪,李某并不应该为其承担责任。
3、李某对本案侦查很配合;
    李某接到派出所通知后及时到达派出所。在刑拘期间,对自己的情况,如实向侦办人员讲明,李某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
4、李某年已六旬,家有八十七岁老母。 
    李某本人年已六旬,身体多病。上有八十七岁老母,需要其赡养。
五、案件结果
后智豪律师向承办机关多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与承办机关沟通李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意见得到了承办机关的采纳。
2016年11月4日侦查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某于当日被释放。
2017年1月23日,承办单位决定解除李某取保候审,撤案处理。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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