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周某,重庆沙坪坝区人,因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0月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周某系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区分部总监。在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和宣传管理。并且曾在另一分部担任经理。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公司组织群众以开会、上课等方式宣传投资项目,承诺投资项目保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期限一至五年,年息20%至28%不等。主管、经理、总监按照引资金额0.5%至1.5%计算个人管理提成。在经营期间,共计吸取社会不特定公众存款5000余万元。
二、接收委托:
周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周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周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第二日会见了周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将为其申请
取保候审,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将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多次讨论,就本案金额计算和扣除问题,单位犯罪问题,自首认定问题和从犯认定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征求智豪团队的意见。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1. 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会见周某后,至承办公安机关交换意见,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根据律师了解的情况,公安机关目前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由于本案涉及被害人人数较多,金额较大,且投资款大部分还未发还给被害人,具体金额认定要以鉴定意见为准。因此,在目前案件金额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周某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于第二日答复辩护人对周某不予取保候审。
2. 积极辩护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多次前往某区会见周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与周某多次沟通案件进展。
在公诉阶段,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多次交换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并且周某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较低,应认定为从犯。最终起诉书中认可了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的事实。
法院庭审中,由于周某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辩护律师提出周某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较低,应认定为从犯;周某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应属单位犯罪,认定周某具有自首情节,虽涉案金额巨大,对周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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