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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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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余万元,经智豪律师辩护成功轻判

一、案情简介:
周某,重庆沙坪坝区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0月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周某系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区分部总监。在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和宣传管理。并且曾在另一分部担任经理。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公司组织群众以开会、上课等方式宣传投资项目,承诺投资项目保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期限一至五年,年息20%至28%不等。主管、经理、总监按照引资金额0.5%至1.5%计算个人管理提成。在经营期间,共计吸取社会不特定公众存款5000余万元。
二、接收委托:
周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周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周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第二日会见了周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将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将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多次讨论,就本案金额计算和扣除问题,单位犯罪问题,自首认定问题和从犯认定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征求智豪团队的意见。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1. 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会见周某后,至承办公安机关交换意见,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根据律师了解的情况,公安机关目前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由于本案涉及被害人人数较多,金额较大,且投资款大部分还未发还给被害人,具体金额认定要以鉴定意见为准。因此,在目前案件金额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周某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于第二日答复辩护人对周某不予取保候审。
2. 积极辩护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多次前往某区会见周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与周某多次沟通案件进展。
在公诉阶段,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多次交换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并且周某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较低,应认定为从犯。最终起诉书中认可了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的事实。
法院庭审中,由于周某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辩护律师提出周某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较低,应认定为从犯;周某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应属单位犯罪,认定周某具有自首情节,虽涉案金额巨大,对周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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