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近年,王某离开银行,进入了一家担保公司担任风控部经理,王某的直属领导为李某。2014年,李某介绍了几家公司到担保公司进行短期贷款。公司约定对外贷款,公司以每天千分之1.5收取利息,但李某等人对外以千分之2、千分之2.5对外收取利息,赚取中间的利率差。李某告知过王某这种做法,但王某当场表示有风险。2014年-2015年,李某陆陆续续向王某账户上转款近20万,王某在离开公司钱,将钱全部退还给了李某。侦查机关以
职务侵占罪对二人刑事立案。
二、律师辩护:
2016年11月19日,家属联系智豪律师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2016年11月20日,家属再次到智豪所来咨询。家属通过多次咨询,对智豪律师的专业性,智豪律师的办案规范有了加强认识,在智豪律师的耐心解答,专业分析后,王某家属决定委托智豪律师。
2016年11月21日,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准备好相关的手续,赶往
看守所会见王某。智豪律师向王某表明身份后,待王某同意智豪律师为其辩护后,向王某告知了权利义务,告知了维权方式。待维权事项告知完后,智豪律师开始通过发问的方式,向王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2016年11月22日,智豪律师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拟草了
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提交侦查机关。
智豪律师多次到侦查机关向侦查人员交换意见,并提交取保申请。
三、案件结果:
智豪律师在和公安交流后,在审查批捕阶段,同样和检查机关交换了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成功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四、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