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陆某某,河南人,重庆某大型外资企业部门领导,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审批离职员工过程中要求员工将厂牌及员工资科交于其保管。后陆某某自己或指使同案人利用上述员工厂牌进行考勤打卡,造成该员工仍在职的假象,共计将十万余元据为己有。一审法院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接受委托
陆某某到案后一直
取保候审在家,一审宣判前到公安机关告知其不日到派出所报道,考虑到可能被逮捕,陆某某及其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咨询,经过智豪律师分析,陆某某极有可能被判处实刑,需要上诉由二审中对其改判。看到智豪律师的专业和实力,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三、团队讨论
一审宣判后,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
看守所会见了陆某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在对案情和证据情况有了基本的认识与把握后,承办律师将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交智豪刑辩团队集体讨论,为当事人制定最佳辩护方案及分析案件可能发生的情况以及应对方案,团队讨论中,智豪全所律师通过以往亲办类似案件的实践经验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在讨论过程中,智豪律师提出上诉人可能有自首情节,同时具备立功情节。团队讨论后由承办律师提出上诉理由。并再次到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陆某某,让陆某某在上诉状签字后提交法院。
四、律师辩护
由于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改判存在很大难度,故智豪律师在查阅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事实是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还积极调取对上诉人量刑有利的新证据。在智豪律师及陆某某家属的多方努力下,最终在二审开庭前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书。在庭审中,智豪律师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首先,上诉人有自首情节;其次,上诉人在到案后取保候审期间劝解同案人到案,极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本案被害方已经对上诉人表示谅解,被告人也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剩余的款项。综合以上几点,智豪律师提请二审法院对陆某某予以改判。
五、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信智豪律师提出的陆某某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改判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