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重庆卢某,男,1981年生,汉族,中专文化,某公司重庆分公司市场部总监,住重庆市渝北区,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本案被告人卢某被指控于2011年至2012年在某公司担任市场部总监期间,因公司要求,向公众吸收存款,期间参与吸收资金110余万元,提成获利6万余元,其数额达到巨大标准,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接受委托:
卢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陈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卢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谈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多次讨论,议题为
取保候审申请及理由;单位犯罪认定;从犯认定;退赃缴纳罚金问题。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1. 申请取保候审。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根据智豪团队讨论意见,在公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提出对被告人卢某取保候审申请,经法院许可,在开庭前成功对其取保候审。
2. 减轻处罚、缓刑辩护。
法院审理阶段,智豪律师认为本案认定金额计算有误,部分金额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卢某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较小,均听从公司股东及高层安排,应认定为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卢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认定,可以减轻处罚;并且卢某已无社会危害性,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五、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卢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卢某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在本案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缓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