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被控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判轻刑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6-16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某市高密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犯李某、钱某利用其系某市高密电子有限公司制造部生产车间表面处理工序化金线作业员的职务之便,共谋将可吸附黄金的“吸金纸、吸金包”等装置投放到化金池内以侵吞公司黄金,将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护策略:
  在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在第一时间携带案件相关资料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请求委托智豪专业刑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刻前往看守所与被告人王某某取得会见,详细的听取了当事人对案件的介绍和期待,并对案情细节予以全面了解。
  在经过多次会见及智豪刑辩律师团队对本案的研究探讨后,智豪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的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伏法,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负责望风及遮挡摄像头,并未实施除此之外的制作犯罪工具、提起犯罪方法、销售赃物、保管、分配赃款等实行行为,与其他同案犯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比较,王某某只起到犯罪的辅助和次要作用,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三、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且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由于其法制意识淡薄,未能经受住其他同案犯的利诱而实施,故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父亲系残疾人,母亲及女朋友均身患重病,且被告犯罪所得基本用于为家属治病,未用于个人消费挥霍,王某某此次犯罪对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和经济负担,因此恳请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智豪律师全面收集了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的病例资料及医疗检验报告,切实的还原了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客观情况,证实了被告人将赃款用于家人治病而未挥霍,主观恶性较小的事实。同时,智豪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专业的量刑意见书,夯实了对被告人进行轻刑辩护的法律依据。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其他同案犯共同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对经智豪律师辩护被告人王某某涉案数额巨大而被判处其应判法定刑档中最低刑的结果,王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均表示十分满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