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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代理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成功辩缓刑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8-01
犯罪嫌疑人钱某,男,案发前系某制造公司负责人。2011年6月,钱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拘。公诉机关指控钱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员,指使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多万,涉案税款30多万。
众所周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企业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有可能构成本罪。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制造企业、贸易企业特别容易开具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中,钱某所在的制造公司就属于在没有真实应税交易的情况下,为其他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税款数额(200万元)和国家税款(31万元)被骗损失都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50万元)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30万元)的程度,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对钱某及其家庭来说无疑是非常沉重的打击。
智豪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与钱某、公安机关等沟通,全面了解案情。智豪团队认为钱某虽然涉嫌相关犯罪,但在已经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本案基本犯罪事实已查清,没有必要继续对钱某进行羁押。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申请对钱某取保候审。公安机关采纳智豪团队的意见,为钱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了刑事风险,智豪团队仍在努力为钱某争取最大程度的自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钱某所在的公司作为被告单位,已经向税务机关补交了税款。但这仅仅属于从轻情节,钱某仍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根据钱某的特殊情况,必须要争取自首或立功才有可能实现降低量刑幅度处罚。
为此,智豪团队积极与钱某沟通,做自首和立功的两手准备。一方面,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及与办案机关沟通,要求审判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定钱某属于自首;即便钱某不构成自首,也应属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另一方面,钱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掌握了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在向公安机关检举后,若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
最终法院采纳智豪团队的观点,钱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规定,同时构成如实供述,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智豪团队专业建议: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中若管理不规范,则不可避免会遇到税款方面的法律问题,有时甚至触犯刑法;遇到刑事风险时应及时与专业律师沟通,争取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避免遭受牢狱之灾。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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