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通过虚假现货交易平台诈骗上千万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被告人邓某、吴某等人违法搭建虚假农产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控制平台行情并与客户资金对冲,造成客户亏损方式,骗取客户亏损资金及手续费,而成为其下级代理商招揽客户。整个团伙共骗取了客户资金上千万元。曾某积极参与,属于主犯,应当依法从重承担责任。
(二)智豪介入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微信以及电话都无法说清楚,建议过来律所当面谈,家属表示同意。面谈后得知,被告人曾某在本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曾经委托过律师,但均对律师的案件辩护方案不满意。在被告人的要求下,其家属再次咨询各律所,准备更换更适合的律师。在咨询到智豪律所时,本所安排了在经济犯罪方面的资深的律师接受了家属的委托。根据家属介绍的案情,律师提出本案的重点方向,在于涉案金额和曾某的作用地位,其余涉及其主观方面的犯意。律师的分析引起家属的重视,并最终决定聘请智豪律师参与本案。
(三)律师工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二天一早到检察院交了委托手续顺利拿到案卷,经过一天初步阅卷,大致了解案情并有了较全面的辩护意见。根据《起诉意见书》的内容,案件比家属讲的要严重很多:《起诉意见书》指控当事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害人数6000余人次。根据律所的办案标准化规范,共会见曾某近十次,调查完成证据收集三份,团队研究讨论案件数次,在原有基础上不断丰富辩护观点。庭审中,智豪律师围绕曾某的涉案事实与金额进行辩护,曾某在某某公司仅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实际管理权限;曾某是受被告人邓某、吴某的指使下,为公司做广告推广,其收取的是每个月的基本工资以及广告推广方面的提成,并不参与公司经营获利的分红,应依法认定邓某某为从犯,并提出部分金额不应当纳入计算于曾某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律师充分论证了曾某的主观故意,相关银行、监管部门的责任和被害人的过错,得到全案被告人家属的认同。
(四)案件结果:
本案宣判时,法院全面采纳受律师观点,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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