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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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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重庆沈某容留卖淫案 智豪律所辩护获缓刑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5-13
主文:
案情简介:
    被告人沈某,女,汉族,36岁。沈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2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23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田某在重庆市某区农村商业银行附近向林某、钱某介绍卖淫业务,随后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让其找卖淫女提供卖淫。陈某遂通知了周某、李某等卖淫女供林某、钱某二人挑选,林某、钱某二人分别挑选了周某、李某并以每个“包夜”400元的价格进行嫖宿。随后,被告人田某联系上被告人沈某,让其提供卖淫房间,沈某于是将自己经营的小旅馆的一间双床房提供给周某、李某二人进行卖淫。公安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将正在卖淫的周某、李某当场抓获。本案中,沈某获得赃款1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沈某向卖淫嫖娼人员提供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得知沈某因容留卖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沈某的老母亲顿时手足无措,后在邻居的建议下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于是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智豪律所张主任热情接待了沈某的母亲。张主任对案件做了简单了解,并得知沈某系一位单亲妈妈,家里孩子还小,父母又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沈某为了家庭辛苦地支撑起一个小旅馆,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闹出此事。其母亲表示愿意积极退赃,承担罚金,只求女儿沈某能够早日出来。张主任对沈某的遭遇表示同情,也理解一位母亲的良苦用心,答应智豪律所一定尽最大的努力维护沈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沈某涉嫌的罪名、案件有关情况,并依法多次会见沈某,沈某在会见中如实陈述案情,并表示愿意缴纳罚金、退还赃款,争取从轻判处。辩护律师也向公安机关提出,根据法律规定,沈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理由如下:1.沈某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沈某在本案中涉嫌的罪名为容留卖淫罪,不是暴力犯罪,对其改变强制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且本案社会危害性小,性质不严重,情节不恶劣,沈某的主观恶性小,具有酌定从轻情节。2.沈某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且已经认识到事情后果的严重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遗憾的是,本案具有自首情节的田某、陈某未被取保候审,而沈某的取保候审申请也未被批准。
 在得知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立即赶往检察院查阅详细的案卷材料,同时向沈某核实有关证据。智豪刑辩团队在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后认为,沈某容留卖淫案事实清楚,罪名定性并无异议,可重点做量刑辩护,争取缓刑或者轻判。依据智豪律所品格证据规范,辩护律师又前往被告农村老家和重庆居住地,由村委会、居委会开具一份沈某家庭情况及平时表现证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法律意见。
 被告人沈某涉嫌容留卖淫案审理中,因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经过两次延期审理后,于2013年4月25日法院恢复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沈某在本案中系一般参加者,所起地位和作用较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2.沈某系初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强,无人身危险性,无再犯罪的危险性。3.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4.沈某系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家里经济条件差上有体弱多病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并且沈某患腰间盘突出等多种疾病需要长期吃药治疗,望法院从轻判处。
辩护结果:  
 法院高度重视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书认定沈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鉴于其初犯,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功夫不负有心人。案件从侦查到判决持续近半年时间,智豪律所的辛勤努力换回沈某缓刑的结果,沈某及其家属也非常感谢律师的付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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