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某在某公安分局民警依法对其调查时用玻璃杯将民警何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代某某被以妨害公务罪追求刑事责任。
我们接受代某某的家属委托,指派律师会见被告人,通过查阅卷宗,得知了事情了前后起因,也获得了充分的证据材料。于是在庭审时,我们提出,代某某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给出了完整的证据。提出代某某虽有伤人的举动,但其主观上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从事实上看,其伤人的举动完全是因为办案人员的不当行为和对其的人格侮辱,代某某出于维护自尊才做出的伤人行为。经我们律师的有效辩护,最终公诉机关在法院尚未宣判之前依法撤回了对代某某妨害公务罪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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