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012年8月,某煤业公司为骗取保险金先后两次伪造员工死亡时间,吴某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生育保险科科长,未认真尽到调查核实的职责,致使国家保险金被骗取80余万。2009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吴某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检察院建议以
滥用职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以
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两罪数罪并罚。
二、接受委托
2013年吴某家属在吴某被拘留过后,吴某的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在智豪律师了解相关案情、对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之后,吴某家属决定委托智豪律师。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行使会见权,并多次与法院交流意见,智豪律师从吴某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吴某具有自首情节、犯受贿罪的情节轻微,说服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三、团队讨论
在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第一时间赶到万州区
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相关案情。智豪律师多次将本案提交给智豪团队讨论,形成清晰的辩护思路和完整可行的辩护方案。
四、律师辩护
在法庭上,智豪律师指出吴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对于某煤业公司伪造因矿难死亡的李某、杨某的死亡时间,以骗取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吴某并不知情,不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且李某、杨某的工伤认定予工伤保险金被骗取无因果关系,李某的审核行为与保险金被骗的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吴某被指控的大部分涉贿金额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吴某是在提供劳务的后收取的一部手机和10000元现金,属于典型的收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此外,吴某收取的某煤业公司的红包已全部退还,不应以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仅构成受贿罪一罪,并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建议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五、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智豪律师关于吴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仅认定吴某构成受贿罪一罪。同时认定了智豪律师提出的吴某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吴某犯罪情节轻微
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
六、关联法律法规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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