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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肖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5万余元,成功不起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5-06-08
导读: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肖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金额15万元,智豪律师介入后成功取保,最终不起诉。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肖某,女,1980年3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人,系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起诉书意见书指控: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某、营销经理王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公司开发的楼盘5、6号楼开盘销售中,与该楼盘代销的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肖某、置业顾问凌某等人共谋,采取先找人虚假认购,摇号时弄虚作假的方式,将开盘销售楼盘中性价比较高的房源控制下来,然后待有客户真实购买时,以房源紧俏为由,将虚假认购刚的房屋销售给客户,收取客户部分优惠点子费后私分。共收取客户好处费18万余元,肖某分得1万余元。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当事人肖某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前来我所咨询办理的委托代理手续。由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且当事人已被取保,智豪律师多次当面向肖某了解案件情况,尽可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掌握基本案件事实。虽然当事人未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但是其仍然希望律师能够为其积极辩护,需找突破口,论证不构成犯罪。
侦查阶段,智豪律师即多次向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情况,但是承办民警不愿意过多的透露案件侦查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复印了全案证据材料。经过认真分析材料,智豪律师前后多次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集体讨论中出现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肖某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应当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且涉嫌犯罪金额不只是其分得的1万余元,有可能需要对全案18万余元负责。持第一种观点的律师认为,肖某帮助王某囤房、卖房均是为了帮助王某获利,没有为第三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同时,肖某明确告知购房者高于合同价部分的价款去向,购房者也同意支付,购房者与王某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肖某的行为促成这一合同关系形成的。持第二种观点的律师认为,肖某囤房、将性价比较高的房屋卖给购房者属于变相的为购买者谋取利益,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审查起诉期间,智豪律师多次与公诉人沟通上述意见,首先我们认为肖某的行为只是民事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评价。其次即使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那么肖某应只对其分得的1万余元金额负责,属于情节轻微,希望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公诉人称,本案确实争议比较大,会将本案提交检委会讨论,并且会认真对待律师提出的上述意见。
 
辩护结果:
案件经过检察院多次讨论,最终于2015年5月18日做出不起诉决定,认为肖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评价,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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