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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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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从无期徒刑到无罪!如何辩护涉案9亿的合同诈骗罪!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22-11-14

文/张智勇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今天我分享的是一个横跨7年,涉案金额9亿的合同诈骗罪从无期徒刑最终改判无罪的案件。希望该案能给身陷囹圄的人们坚定信念,相信只要熬过黑暗,光明就在眼方。

01无期徒刑的魔咒步步逼近

郭军一家老小从外省驱车赶来,齐刷刷地坐在我的面前。我一边细细研读这份带有“残酷现实”的一审判决书,一边听他们此起彼伏地用当地方言向我抱怨:“张主任,我们一家人都觉得冤得不得了,现在郭军被判了无期徒刑,他这辈子算是完了啊!”
我翻开一审判决书的最后一页,油墨味还没散去,上面清晰地写着:“被告人郭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你们谁最了解情况,我先听一个人讲,有遗漏的其他人再补充。”我一边安抚他们的情绪,一边引导他们有条理地介绍整个案情。
“张主任,我兄弟这个案子我是从头跟到尾的,我最了解情况,我来介绍。”郭军的兄弟郭滔微微举手说道。
这些年,有不少全国各地的刑案当事人不远千里而来,到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我都乐于接待他们。毕竟,家属远道而来,冲着对我和对智豪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哪怕我在忙,我都要亲自认真接待。而且我从不收取咨询费,导致我助理经常“小有意见”:“张主任,您要是收咨询费的话,以您的知名度、资历和专业,损失太大了。”
其实,我不这样看,别人慕名而来,总不能因为在乎几个咨询费就拒人以千里之外吧;再说,“一人出事、全家受难”,我把二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和观点提供给当事人,就算没有委托,就当“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积德积福岂不更好?我也看过不少个别职业道德不好的律师,还没等他案件吃透,就开始上天入地地吹牛B了:“你只要找我,这个案件保证成功”、“我这里有关系、那里有关系”等等,我认为那是对当事人的第二次伤害。

案情是这样的:
某年7月,郭军作为宏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分别与赵满等人签订了《关于8家矿产的整体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赵满等人将这8家矿产全部转让至宏图公司名下。作为对价,郭军需要支付交易总金额10亿元(首付款为1亿元,其他条件成就时支付余下尾款)。双方还约定,郭军所在的宏图公司可以通过抵押采矿权的方式融资,支付余下的收购款。但融资款必须进入双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此外,交易完成前,采矿许可证归赵满保管。
签完合同后,郭军如约支付了1亿元的首付款,8家矿产的采矿权也如约过户到宏图公司的名下。

“这些都是正常的,主要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郭滔边说边皱着眉头。
是的,正如所有终将拨云见日的故事一样,开头总是波澜不惊,风平浪静,越往后就越风云万变,危机四伏。一审判决书认定,郭军在赵满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采矿许可证,用虚假的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3亿。但上述资金并未进入监管账户,也并未用于支付余下的9亿的尾款,而是被郭军用于偿还了其他债务。一审法院认为,郭军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前期支付1亿的首付款只是为了诱骗原矿主赵满将采矿权过户到宏图公司,属于合同诈骗罪中“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诈骗行为。

02介入之前的充分准备

一个真正专业的刑辩律师,在接受二审委托前,不仅要参透案情、分析一审判决书、前律师的辩护观点等,更要与家属所掌握的案里案外的因素相结合,这样才能总体把握,找出症结所在。对于当事人身家性命的重托,不承诺结果是律师的基本素养,把过程做好,把责任尽到,把证据吃透,案件结果才有可能尽善尽美。
正好是周五,我当即决定,把郭军的案件提交周五的集体研讨案件会议上来,汇聚团队的力量研究二审辩护方案,再决定是否接手本案。这不仅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声誉负责。

结合开会研讨案情的情况,我进一步从细节中深挖起来。
“一审判决书认定郭军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那他到底有没有隐瞒?”
“我们当地圈子就这么大,大家都是做矿产生意的,各自有多少经济实力都是知道的啊。而且这笔钱也不是小数目,赵满他们也不是傻子呐。”
“案子是怎么案发的?”
“说起来,其实是银行报的案。郭军当初没能融资成功,没有按时偿还那3亿的贷款。”
“郭军为什么没能成功融资?”我紧接着追问。
“银行知道了郭军伪造资料,骗取贷款的事情,就调低了郭军的信用等级。这个事情直接导致了我弟弟的资金链完全断了,后面的收购款自然而然也就给不起了。”郭滔叹气声一个劲地不停。
“郭军伪造采矿许可书骗了银行的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这个倒没什么问题。”我客观地分析到。
我紧接着说:“但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是看郭军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赵满采矿权的目的。落实到本案,要看郭军当初在支付完首付款后,是否有后续的还款意愿和还款安排。
如果你说的是属实的,前期赵满是完全认可了与郭军的合作方式、收购款的支付方式,不然也不会选择跟郭军签这个协议;后期是由于郭军被调低信用等级等客观原因,无法贷款融资,导致了资金链的断裂。但是不能以此反推郭军从一开始就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

郭滔连忙补充到:“肯定是属实的,都到这一步了,我跟您肯定一五一十地讲实话,不会瞒着您的。”
“你弟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性质上来说,这明显是一个民事纠纷,法院认定郭军严重合同违约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按照合同约定,大不了解除合同,郭军把采矿权退还给赵满,赵满再没收这1亿的首付款嘛。但也不能说因为余下的收购款给不了了,就反推郭军构成合同诈骗罪!”我斩钉截铁地说。
这时,郭军的老婆不时微微点头。虽然从头至尾,她坐在会议室里寥寥数语,但是她的眼里始终怀抱着无比坚定的眼神。

03为什么帮坏人辩护?

我从事刑事辩护26年以来,或多或少改变了不少人的人生轨迹,刀下留人不在少数,甚至有看守所的在押人员送我“救生圈”雅号的,也有沉冤得雪、还人清白之身的。直到现在,每逢过节还有曾经委托我的当事人、家属发来诚挚的感谢和祝福,这时常令我无比感动。
但质疑的声音总是有的,例如:“你们律师为什么帮坏人辩护,要是被害人是你的亲人,你们的良心不会痛?”就以本案为例,老百姓听完从朴素的正义感觉得:“郭军这肯定是诈骗犯呐,就该抓去判刑坐牢!判无期都是轻的,判死刑都不为过!”但如果当你反问他:“如果这个人是你最亲的亲人呢?你还觉得他应该判死刑吗?”。
其实大部分人并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先占领道德制高点,再来高谈阔论一番。如果此时没有专业负责的刑辩律师勇于伸张正义、辩冤白谤,那不仅是个人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悲哀。

当郭军身上的戒具叮叮当当地作响,深一步浅一步地出现在面前。何曾想,一年前他还是一个风光无两的企业家,一年后的今天,郭军已经身陷囹圄,脸上完全没有了当初的意气风发,诺大的律师会见室回荡着他一声又一声的唉叹。
在与郭军正式交谈案情之前,向他简单介绍了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刑事专业实力。一来是想让他坚定信心,二来想让他才被宣告无期徒刑后,能重燃起求生的希望。人的肉身可以被打趴,但精神上绝对不能垮。
“骗取贷款的事情是我做的,我认。但是我真的从头至尾我都没有想过诈骗谁啊!”郭军歇斯底里地说到。
“当初我收购这8家矿产是经过了安监局集体开会研究的,会议上对我的履约能力、收购款的支付方式、资金来源都进行了充分地了解。何来隐瞒我的经济情况一说?”他皱着眉说。
“哎,我是被害惨了啊,我当初买下这8座矿产,赵满那几个说的信誓旦旦的,说矿产从来没发生过事故。我一接过来才知道,矿上不仅发生过事故,而且直到今天还没有解决。我多次给受害人解释冤有头债有主,但受害人他们就是不听不管不顾,经常跑过来闹事,我们连正常经营都无法开展啊!”郭军无奈的情绪如同洪水倾盆宣泄而出”。
“这还只是一方面。当初我为了能尽快凑上余下的收购款,就向资管公司申请融资。结果,受害人的家属咬着我们不放,到处闹事,本来说好的融资方案也泡汤了。”郭军说到这里露出失落的表情。

04系统性辩护

这个案件既涉及刑事也涉及民事专业,既涉及无罪辩护、证据不足,还涉及到专业的金融知识,其中的法律关系非常繁多复杂。委托前的集体讨论那只是预热,委托后的集体研究、集体会诊,那才是正式的“满汉全席”。
我推动的“集体研讨案件制度”在智豪律师事务所坚持了整整十二年了。我始终认为,即便一个人能力再出色、水平再出众,但人无完人,个人的能力是有边界的,但集体的智慧确是无穷的,所谓“三个臭皮匠顶过一个诸葛亮”就是这个道理。我所带领的团队里既有对刑事辩护饱含激情的律师,也有从公诉人、警察、法院成功转型的。
在会上,有的律师会“出演”检察官的角色,站在公诉机关的角度指出辩护方案中的薄弱之处,这会逼迫承办律师完善再完善,找准突破口。由于本案关乎到郭军究竟是判无罪还是判无期徒刑,关乎到人的自由与否,关乎一家人的希望。
最后,我汲取了各方建议,也检索了大量类似无罪案例,从七个方面洋洋洒洒地写下本案的辩护意见:
(一)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郭军虽然在签约时没有完全履约能力(注意:“完全履约能力”并不等于“没有任何履约能力”),但赵满等人对此是完全知情的,而且双方也约定了后期郭军可以通过抵押采矿权贷款,陆续偿还余下收购款。这说明,在前期郭军不仅是具备支付首付款1亿的履约能力,在后期也具备支付尾款的能力。
(二)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先支付1亿首付款的行为是郭军与赵满达成一致的结果,在该问题上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并不属于“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诈骗行为。
(三)行为人在签署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一来,郭军积极向资管公司融资;二来,郭军积极组织矿产开展生产、支付工资、税费等;三来,虽然郭军未将3亿的贷款用于归还收购款,但是郭军也没有拿去挥霍享乐,而是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矿产在其他银行的贷款。上述行为均不能推断出郭军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也不符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主观诈骗故意的认定。
(四)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赵满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矿上发生事故的情况,导致了郭军接手经营之后,面临受害人频频闹事,根本无法正常经营,也直接导致了资管公司因此拒绝为其融资;另一方面,银行调低了郭军的信用等级,切断了郭军另一条融资道路,资金链进一步断裂。
(五)行为人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责任。根据协议约定:“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第二笔收购款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已经交付的1亿首付款不予退还,且乙方需要退还采矿权。”实际上郭军违约后,他多次表明自己愿意退还全部采矿权。但由于那几年矿产行业不景气,赵满等人好不容易找到郭军这个“傻大个”,愿意用远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他们手里的矿;其次,这些矿有不少事故缠身。所以赵满等人不愿意再接回这个“烫手山芋”。这就将本是契约、合同的民事纠纷逐步演变刑事诈骗,导致被冤枉判了个“无期徒刑”。
(六)被害人是否受到损失。根据民事法律规定,郭军使用虚假的采矿证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所以矿产的采矿权并未被抵押,受损失的应该是银行而非赵满等人,但郭军从头至尾都没有否认自己构成骗取贷款罪。
(七)一审判决据已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定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05山穷水尽疑无路

二审法院全盘采纳了我们团队的意见,作出裁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判;二、发回重审。”
“我是不是有机会了!”郭军满心欢喜地问。
“发回重审肯定是个好兆头,但是我们不能大意,发回重审也是一场硬仗,毕竟这次还是原来的一审法院,他们固有的有罪思想也不容易改变。”
没想到我一语成谶。在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再次做出判决,依然判决郭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只是把骗取贷款罪的量刑从有期徒刑七年改为五年。但这也于事无补,因为两罪合并执行同样也是无期徒刑,意味着减少的两年对郭军根本没有任何实质性改变。

06柳暗花明又一村

同样的剧情再次上演,郭军不服,再次提出上诉。于是案件再次来到了危机四伏的十字关头。这几年间,郭军的希望一次一次被点燃,又一次一次被推入谷底。
好在正义不会缺席,二审人民法院最终成功改判,终于做出了庄严公正的判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郭军犯合同诈骗、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郭军构成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规定,和第200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应当撤销一审法院对郭军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对郭军合同诈骗犯罪不予认定。
这样一来,郭军就从合同诈骗罪的无期徒刑改判为了无罪。当然,郭军从始至终都是认可骗取贷款罪的,所以法院维持了“上诉人郭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刑期。由于郭军服刑的期限已达七年,超出了判决的5年。所以二审法院宣判的当天,郭军就被当庭释放了。

07尾言

合同诈骗从无期到无罪历时整整7年。
7年前我所带领的智豪所还只是立足于西南地区,而7年后随着我们成功办理了不少在全国范围内极具影响力的案件,进一步走向了全国,也荣获了司法部颁发的“全国优秀律所事务所”的荣誉称号。但在7年间不变的东西也很多,郭军依然有在苦苦等候他回家的妻儿,依然有担心他是否吃上热饭菜的父母,依然有愿意为他奔走相告的兄弟手足。

我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即便看了不少人世间的悲欢离合,但也时常感叹,一个冤假错案就算能沉冤昭雪,但花有重开日,人无再少年。所以,我一直把这句话作为我的座右铭:“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面前的就只有一项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尽一切合法合理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作者:张智勇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成立23年以来,先后荣获司法部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司法局、市律协授予的“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殊荣。若您想了解更多成功案件,请访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注释: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出现的人名、企业名均为化名。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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