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智豪团队接受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齐某涉嫌
诈骗罪一案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智豪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并结合全案证据,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一、案件情况
侦查机关认定:2012年至2019年期间,齐某在缅甸某老街开设“苹果戴尔”“联想”店,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牛某某诈骗集团向其购买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黑卡)用于诈骗的情况下,多次向牛某某诈骗犯罪集团销售黑卡。2019年某月,齐某通过微信在他处购买“黑卡”共计七百余张。齐某在收到黑卡之后,每次将部分黑卡卖给牛某某诈骗犯罪集团,共计一百余张。
侦查机关认定齐某系牛某某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案的共犯,遂以诈骗罪对齐某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接受委托
齐某家属在得知齐某被刑拘后,通过各种渠道,多方打听,得知智豪律师专注刑事,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遂立即前来智豪律所进行咨询,智豪律所安排资深律师接待,根据齐某家属提供的案件情况,对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解释、量刑情节和智豪所曾经办理相关案件的丰富经验做了详实的介绍,齐某家属对智豪律师的专业水平予以认可,当场签订委托。
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办理会见手续,前往
看守所会见齐某,了解基本案情,关心齐某的身心情况,并就案件具体情况向办案机关申请对齐某
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被取保候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展开各项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并透彻分析,积极与承办机关交换意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积极的为当事人齐某争取合法利益。
三、辩护意见
智豪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提出:第一,目前证明齐某明知牛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的证据,只有齐某单方面的供述,且齐某是听他人转述,并未亲眼所见或亲耳听牛某某等人提及过,缺乏主观“明知”的客观证据;第二,齐某卖给牛某某等人的SIM卡是否用于诈骗的事实不清,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第三,在我国刑法中构成共同犯罪,必须要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故意包括共同认识因素与共同意志因素两大方面。从共同认识因素角度来讲,齐某对于他人是否在实施犯罪主观上并不明知,即使有所怀疑, 但齐某仍然与对方保持了较明显的隔离,对于对方的犯罪故意、犯罪模式等一无所知;从共同意志角度来讲,齐某没有任何要加入共同犯罪的意愿或者想法,有追求共同犯罪结果的意思,其他诈骗罪嫌疑人也没有要接纳齐某参与其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第四、齐某的行为属于日常交易行为,与牛某某等人的买卖卡行为与其他任何人的交易并无特殊性。
四、辩护结果
本案,在智豪律师的努力争取下,人民检察院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在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之后,依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对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