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公安部督办重庆最大一起网络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并释放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9-26
案情回放:张X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9日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XX家属自远在数千公里外的老家乘飞机到重庆,委托智豪律师所代理该案件。接受委托后,经多次会见嫌疑人张XX了解到,其只是负责帮助朋友(本案主犯)开车,不清楚主犯有其他犯罪行为。
 
在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认真阅卷后发现本案系2010年公安部督办的十大案件之一,系全国重特大案件,也是重庆市公安局承办的最大的网络犯罪案件。该案主犯采取利用互联网,租用大量的服务器,使用攻击软件加大流量攻击、屏蔽IP地址、直接指使下属人员拔网线等方式,迫使从事“传奇”私服广告代理和发布的其他网站,将自己联系的“传奇”私服广告代理业务交给其私设的网站代理、发布,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同时,辩护人发现张XX系受邀约参与,负责给主犯开车,并不知道主犯等人的犯罪事实。为此,多次去检察院交换意见,并提出:
 
一、辩护人认为指控嫌疑人张XX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充分,未形成证据链。犯罪理由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破坏了这种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不仅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而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对一个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本罪的 犯罪 对 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 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进出 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矿产开采、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 外汇 、金银及其制品;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从事 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汽油、特定许可证、执照、有伤风化的物品;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珍稀植物、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过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张XX在主观上没有非法经营犯罪的故意,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一致稳定,不知道主犯黄XX等人是在进行非法经营。客观上也没有参与非法经营的行为,其本人的供述与其他被告的供述相互印证。因此,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二、即使贵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张XX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张也只是一般参与人员,主要工作是负责开车,帮助转移了部分赃款,只是黄XX等人的马仔,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了一个辅助和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应当认定张为从犯,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
 
并且张XX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对张XX微罪不诉。
 
经过辩护人长达一年时间不断坚持努力,多次与检察院沟通交换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智豪资深律师的建议,对张XX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