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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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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436期】陆某抢劫罪;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曾某诈骗罪等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435期,累计讨论过三千余件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五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436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14时30分至18时30分,历时4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7例。
 
案例一:陆某涉嫌抢劫罪
案情简介:2017年6月某日,陆某电话约被害人冯某在某酒店外见面,尔后伙同刘某对被害人冯某殴打,将其打倒在地。后陆某强迫冯某通过微信转款1万余元,并强迫冯某出具20万的欠条。事后经诊断,冯某的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陆某涉嫌的罪名存在争议,主要存在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间。承办律师认为,陆某对于20万的欠条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卢某使用暴力与取得财物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该20万系冯某之前与陆某关于发票问题的相关事宜。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除此之外对于微信转款1万余元系两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主要争议仍在于使用暴力与取得财物的因果关系认定。
 
案例二:肖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肖某与华某双方在某饭店发生矛盾,之后华某去某KTV,肖某伙同赵某等人前往该KTV并发生争斗,华某抢救无效死亡。起诉书指控肖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肖某的伤害行为与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向律师团队提交讨论,同时介绍华某系在医院抢救七天后死亡。律师团队就该问题展开讨论后,指出承办律师可就华某的住院记录进行专家论证。此外本案中双方争斗的起因及具体发展过程也是承办律师应重点关注的地方。
 
案例三: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案情简介: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严某等人成立A公司,在未获金融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先以2%左右的月息出借给他人取得债权,再通过业务员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的人转让债权,非法吸收资金。公司共计吸收7亿余元,造成客户实际损失1.5亿余元。高某系该公司业务人员,吸收投资金额600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起诉书指控“不特定多数人”的范围及认定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起诉书指控高某的发展对象及吸收金额对象包括其家属等人,且高某个人曾向A公司出借资金,以上金额均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此外,审计报告对于总金额的认定可能存在重复计算。律师团队指出吸收金额的重复计算及吸收对象的关系均是此类案件中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
 
案例四: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5年8月加入某KTV负责会计工作,同年年底兼出纳,负责公司容留吸毒营业款的收取及核对账目,后被任命为财务部主管。王某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介绍到王某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主要就王某在该案中的地位作用认定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提出王某从事的仅是会计职业,并未直接接触容留吸毒和管理行为,在该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指出可在该基础上为王某争取缓刑。
 
案例五:顾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
案情简介:起诉意见书认定,顾于2016年年底开始采取联系上家直接邮寄枪支、弹药给下家的方式,居中贩卖枪支、弹药。目前已查获五把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并涉嫌贩卖4000余发气枪弹,及数十发火药枪弹。行为涉嫌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顾某与上家的关系及顾某在该案的作用等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同时介绍到顾某在该案中不经手枪支弹药,均由上家直接向卖家发货,仅从中赚取少额差价且获利较小,应将其认定为从犯。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补充到,顾某在该案中的客观表现形式,如犯意提起、是否主动宣传等方面均应综合考虑。
 
案例六:万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案
案情简介:一审判决书认定,吴某伙同尚某、赵某、万某等人,利用尚某、赵某、万某等人在银行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银行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中万某涉嫌挪用资金近300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分别就两个罪名的相关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首先就挪用资金罪,原审判决仅以万某对相关部门人员未加以干涉和监督即推断万某主观上的概括故意,承办律师认为对于万某完全不知晓的业务,不应计入万某挪用资金的涉案数额。其次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承办律师认为万某的涉案情节较轻、全额退赃且自首,可免予刑事处罚。律师团队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指出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数额应重点关注。
 
案例七:曾某涉嫌诈骗罪
案情简介:起诉意见书认定,16年3月以来,曾某伙同曾某1 、曾某2在某市某大厦的三层楼分别设立办公地点,先后搭建虚假境外期权指数交易平台,利用软件后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招募多人成立公司,通过业务员向客户发布虚假盈利截图,业务主管装扮虚假“大神”等手段吸引客户入金。现已查证,曾某等人利用上述平台诈骗受害人数千名,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诈骗的客观表现形式,及曾某主观上是否明知等问题对其定罪量刑的影响,曾某在该案中的作用地位及公司具体有无接入国际系统均是本案的争议点。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同时指出曾某的地位作用及具体分工与最终金额和责任的认定具有密切联系。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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