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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73期】李某被诈骗案、王某被故意伤害案、黄某盗窃案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72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73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14时至17时,历时三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4例(其中一案应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
 
案例一:李某被诈骗案
案情简介:李某通过某公司的宣传广告参加招商会,并于招商会后与该公司签订合同。随后,李某发现购买的产品与该公司的宣讲内容不符,申请退款后遭到拒绝。李某后来调查发现,该公司曾因夸大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且该公司与其他三家公司使用同一产品,宣传时相互配合,但实际上这四家公司为一家公司。李某认为,该公司涉嫌犯诈骗罪
讨论主要问题:
1.案件定性。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抑或其他。
2.立案标准讨论。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李某等人有无控告成功的可能性。
讨论结果:
对于上述问题,所内律师表示被害人能否控告成功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其一,宣讲会内容虽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但是该产品确实能够投入使用,需进一步查看相关证据,证明中美公司的宣传内容属于夸大或者虚构;
其二,结合涉案当事人人数、损失金额、地域分布范围等因素,综合考察上述几个公司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
其三,上述几个公司是否为同一批股东。
 
案件二:王某被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郭某、韩某及陈某等一行八、九人在重庆市渝中区某场所故意伤害王某。之后,韩某、陈某明知郭某用刀捅伤了人,对方伤得很重,并且郭某等人已被列为网上逃犯后,韩某仍提供车辆帮助郭某逃匿,韩某、陈某还共同出资租赁房屋为郭某提供隐藏处所。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咨询我所,郭某、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罪。
讨论主要问题:
1.案件定性。韩某、陈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韩某、陈某主观上没有故意帮助郭某逃匿,而是害怕自己参与打斗被侦查机关抓获,大家一起进行躲藏,两者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2.证据认定。证据认定主要涉及逃亡过程中谁提议躲藏、谁出资、谁提供车辆。
讨论结果:
对于上述观点,所内律师表示同意,提出应结合案件具体细节来认定韩某、陈某是否构成窝藏罪,主要涉及前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于前行为实施人提供帮助的帮助人是否属于窝藏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韩某、陈某的行为已侵害了窝藏罪保护的法益(司法秩序),已具备单独评价的必要。
 
案件三:黄某盗窃案
案情简介:黄某系残疾人,21岁,曾扒窃多次,公安机关最后认定涉案金额为2000元左右。
讨论主要问题:
1.黄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主办律师提出,黄某患有严重疾病,取保候审能否申请成功的关键在于再犯可能性的认定。本案中黄某曾多次扒窃,再犯可能性的认定对于黄某不利。
讨论结果:
对于上述观点,所内律师经集体讨论,认为主办律师可向相关机关提交保证计划,结合黄某的家庭环境等因素证明黄某的人身危险性大小。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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