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制度,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50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6年7月8日,第350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8件案例需要讨论。
案件一:孙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上半年与他人共谋以通过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为承诺,以电话推销和下级代理的方式招收考生863名。孙某某即负责组织人考场附近放置和操作作弊电子设备的工作。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查询,2015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试题及答案在试卷正常使用完毕之前属绝密级国家秘密。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孙某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孙某某的行为实际上最符合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因行为实施时间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不应构成犯罪。其次,起诉书仅指控孙某某等人涉嫌非法获取答案,而孙某某等人获取的答案系从网络购买,后经鉴定几份答案的正确率相差较大,因此就能否认定答案属于国家秘密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讨论。针对上述问题,所内律师团队认为可以从考试时间及被告人获取答案的时间点着手,并结合认定国家秘密的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问题进行辩护。
案件二:刘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11月接到云南毒品上家电话通知,从重庆出发到昆明拿货,后又回到重庆,联系购买人易某进行毒品交易。刘某收到易某毒资现金后,即将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763.9各置于易某驾驶的小轿车副驾驶座位上,二人准备离开交易现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刘某主动交代在某酒店房间还有尚未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736.6克,并带领公安机关查获该毒品。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认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数额虽然巨大,但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次,毒品交易的犯意系由易某主动找到刘某要求购买毒品引起;从刘某的家庭情况看,刘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综合上述观点,承办律师提请团队讨论丰富辩点。所内律师在进一步询问基本案情后,建议可以从毒资流向及毒品尚未流入市场等方面进行辩护。
案件三:李某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09年时李某某家的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彼时李某某家未全部和政府达成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故在2013年1月某镇五期安置房分配时,李某某未参与分房。13年8月,镇政府与管委会重新和李某某及其家人签署了4份房屋拆迁协议,签署协议后李某某及其家人共分得5套安置房。李某某和政府达成协议后又根据09年与政府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为由,要求政府再分一套房。2015年李某某在未经镇政府和管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安置房某栋某号房产占为己有,并把房子通过某信息部进行出售。2015年10月,李某某与他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20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本案存在以下争点:一、李某某有合理依据认为其所卖房屋归其所有,因此不存在非法占有之目的;二、有笔录显示李某某曾多次前往政府欲解决该房的归属问题,不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要件。结合本案案情的复杂情况,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建议承办律师加强与相关司法机关、政府间的沟通,并从合同诈骗法定构成要件的角度为李某某提供辩护。
案件四:廖某协助组织卖淫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5年4月,余某某、张某某、漆某、王某某共同出资,合谋在南岸区某酒店经营卖淫嫖娼场所。廖某担任客户经理,负责接待安排客人,向客人介绍卖淫女及服务内容,涉嫌犯协助
组织卖淫罪。
讨论内容:在承办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及起诉内容后,律师团队经讨论认为,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中仍可以区别主犯、从犯,可以根据廖某实施行为的具体作用大小为其争取从犯的认定。其次,就起诉书指控的320万嫖资问题,证明该款项全部为嫖资的证明责任应由控方承担,因此承办律师亦可就嫖资数额的认定问题进行辩护。
案件五:熊某
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4年初,熊某受邓某某聘请担任矿长,负责矿井煤炭开采及安全生产。熊某在履行矿长职责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瓦斯检测及安全生产培训,后该矿井在非法生产、冒险作业的过程中,于2014年6月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致3名工人因瓦斯中毒窒息死亡。熊某被控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被告人熊某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熊某被聘时矿井已开工,且在这之前该矿即已存在安全隐患,这也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针对熊某是否应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律师团队讨论认为,不能仅凭熊某担任矿长一职并负责总体安全方面问题即认定熊某为本次事故的责任人,而应首先从法律法规中寻找法定依据,并结合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认定。
案件六: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上诉人刘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一审判决认为刘某某伙同他人制造含有地芬诺酯的戒毒药贩卖给余某,警方查获数量为4000颗,经鉴定,含地芬诺酯900余克。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地芬诺酯是配置戒毒药的必备原料之一,即使服用地芬诺酯过量可能会产生与毒品相似的性能,但也不能因此将其等同于毒品。从客观上讲,本案上诉人具有合法取得的制作戒毒药的批文,能够说明主观上的确具有研制戒毒药,而非毒品的意思表示。经讨论,所内律师团队在认可承办律师辩护思路的基础上也对辩点进行了补充,提出可通过比较对价等方式进一步与毒品作出区别。
案件七:曾某某强制猥亵妇女案。
本案当事人均未成年,根据家属要求讨论内容不予公开。
案件八:严某某合同诈骗案。
本案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根据当事人要求讨论内容不予公开。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及委托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闫峰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刑法学博士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梅兵 唐华 刘珺 陈静 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秦亚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马一夫 康蓉 冉旭 谢思高 韩雨恒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