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办案中,往往会将“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相混淆。笔者认为,“黑恶势力”是指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大肆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或群体。“黑恶势力”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但“黑恶势力”的存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危害社会稳定,群众反响大。如果不予以严厉打击,有逐步发展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趋势。
“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定的共同点,例如都具有一定形式的组织,人数较多,拥有固定或者相对固定的活动范围,经常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经济秩序等,但二者之间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在组织结构上,“黑恶势力”的组织结构相对比较松散,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除组织者和领导者外,其他成员多数不固定,只是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才纠集在一起,其成员素质偏低,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成员之间一般没有明确分工或者只是具体行动时才分工,组织者、领导者常常直接参与或者指挥作案。
(二)在犯罪目的及经济实力方面,“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目的具有多样性,不一定以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缺乏使组织长期存续的经济实力,没有形成大规模的经济实体。
(三)在渗透能力方面,“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者层次较低,有的还没有形成保护伞和关系网,对抗社会的实力不强。
(四)在危害程度上,“黑恶势力”以实施违法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为主,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势力范围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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