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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之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2-06
 
    第一,从主观上看。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要是出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动机,达到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能力难以在较短时间内恢复或者恢复成本较大。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财物被毁坏,但致财物毁坏只是一种手段,相对于破坏生产经营而言是一个次要的目的和结果。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是使公私财物的部分或全部价值?使用价值丧失,侵害对象是特定财物本身,行为人无意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从客观上看。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主要是通过破坏设备零部件、电源、水源、果树、奶牛、耕畜、鱼苗、仓储设备等对生产经营资料进行破坏,致单位、个人的工业、农业、商业生产经营活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这种行为毁坏的财物价值可能很小,但破坏性较大,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远大于破坏财物本身的实际价值,如不采取措施,其损失往往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和危险,遭受破坏的生产经营能力不易恢复或者恢复成本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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