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雷(化名)伙同洪天青(化名),在没有获得资质的情况下提供资金结算业务。经查,被告人王雷非法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流水金额达1亿余元,获利280万余元。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王雷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雷与洪天青属于共同犯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假如成立,王雷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重判处罚。
虽然家属在得知王雷被刑拘后,就第一时间在四川当地为其委托了辩护律师。但随着案件进入到法院审理阶段,案件迟迟没有转机的曙光。所以王雷家属通过各种渠道多方打听,得知智豪所在刑事案件领域的专业能力,遂立即前来咨询,经详细沟通,当场确定委托智豪律师。
在接受委托后,距法院开庭时间非常有限,非常紧迫。但智豪律师排除万难,立即开展三方面准备工作:一方面第一时间前往1000多公里外看守所会见王雷,了解基本案情,听取当事人意见,同时不忘关心王雷的身心情况,为其做好心理咨询与疏通;另一方面向法院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希望为查阅本案案件材料争取到合理的时间;与此同时,检索大量类似案件,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提交法院,并以此为参考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换意见,以深厚的刑事法学功底,说服法官接受律师观点。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充分利用了智豪所案件讨论制度的优势,在张智勇主任的组织下,每周五下午全所律师通过集体讨论,共同探讨每一个案件的思路和策略。承办律师在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并对案情有了基本的认识与把握之后,将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交智豪刑辩团队集体讨论,全体律师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积极寻求案件突破口,丰富辩护思路,制定出最佳辩护方案。
智豪律师主要提出以下核心辩护观点:
1、公诉机关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指控错误。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王雷是为“红花手游”(私服游戏)提供了资金结算服务,应成立侵犯著作权罪,而非非法经营罪;
2、公诉机关并未提供证据证实1.1亿余元全部属于私服游戏结算的银行流水,也未证实是为哪一个具体的私服游戏提供了结算服务;
3、获利280万余元也不能证实全部是为私服游戏结算的非法所得,无法排除游戏充值款中还包含其他正常游戏充值收入。
所以,起诉书指控王雷非法为他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流水金额达1亿余元,获利280万余元,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王雷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但系在共同犯罪中为他人牟利提供帮助,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不予支持。判决王雷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而二十万元。
判决后,当事人家属给智豪所二位律师送上匾额一块:刑事辩护专业精、抽丝剥茧救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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