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上海松江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
非法经营罪,2012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东购进中华、玉溪等品牌的
假冒伪劣卷烟,通过物流运输和客运车托运等方式运送到重庆,后安排他人或亲自零售给不特定客户。2012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毛海其和其同伙抓获,当场查获200条假冒中华品牌卷烟,经营金额1,6500元;在被告租赁居住的房屋内查货云烟、轿子、玉溪、中华等品牌共785条假冒伪劣卷烟,经营金额为12,8718.9元;在被告租赁居住的另一出租屋内查货中华、娇子、锦绣天子、钓鱼台等品牌共3238条假冒伪劣卷烟,经营金额为63,5289.2元;在被告让同案被告王某租赁的位于成都市的出租屋内查货V8红河、中华等品牌共87题条假冒伪劣卷烟,经营金额为3,8 820元。
辩护方案:
李某亲属通过其朋友推荐来到智豪律所咨询,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并在重庆办理了大量有影响的此类犯罪案件,当日即决定委托智豪团队代理该案。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立即在当日下午前往
看守所会见了李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并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员交换了意见。本案案情复杂,赃物不清,证据不足,已经过检察院多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了解清楚案情后,主办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的申请。经过智豪刑辩律师团队对该案的会议讨论,主办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智豪团队讨论一致写成的法律意见书,向检察院提出本案证据存疑的观点,并认为本案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存在异议,建议将本案定性为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开庭前,主办律师再次将本案提交至全所刑辩精英律师团队进行讨论。庭审中,主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结合全所律师意见形成的书面质证意见和辩护词,提出了以下几点质证和辩护意见:
1、提出对卷烟真伪鉴定程序不符,鉴定机构不合法,鉴定结论与需鉴定事项不符合,鉴定抽样不准确、鉴定单价不合法等质证意见;2、结合目前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案的重点打击思路,提出本案应认定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本案扣押物品清单记载不清,相关卷烟名称不明确,鉴定取样有问题,案件金额不准确,事实不清,证据存疑;4、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在认定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前提下,酌定从轻量刑。
辩护结果:
经过庭前庭后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和提供书面意见,法庭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销售价格认定证据存疑和其他部分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轻判李某有期徒刑,辩护律师的工作也得到了李某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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