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4月22日生,陕西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
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公安机关指控:2003年5月11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某招待所内从一绰号“老陈”的外地人手中取得两块海洛因,然后将海洛因藏于其重庆市南岸区某处租赁的房屋卧室内梳妆台下,2003年5月12日下午,袁某某在重庆市某桥头被公关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租赁房屋内搜出海洛因800克。案发后,袁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前来重庆送海洛因的徐某等人,并收缴海洛因2512克。
本所接受袁某某委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袁某某接手的毒品系遭人出卖陷害,案发时被告人袁某某正准备去报案;二是被告人袁某某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过我所律师的辩护,最终,袁某某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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