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随时可能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健康。为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予经惩处。
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
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内容不限。有人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意图才构成犯罪。
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针对那些当场查获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人世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或窝藏.毒.品的行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目的,则其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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