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审判决书认定孟某与陈某商定,孟某将毒品从云南运输到重庆卖给陈某后,陈某再进行贩卖。双方约定在某收费站出口路口马路边进行交易,孟某将装有毒品的纸箱给陈某,交易完成后孟某、陈某分别于返程途中被抓获。经鉴定,当场查获的冰毒重达1.5公斤。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提出该案的争议在于毒品的提取过程及孟某行为的定性问题。承办律师指出上述交易过程中的纸箱及纸箱内物品的同一性存在疑问,提取笔录中不包含纸箱,不能排除该过程中将纸箱掉包的可能性。此外孟某对于纸箱内所装物品并不明知,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律师团队指出针对主观明知的认定,可从孟某的获利情况等客观方面进行论证;关于纸箱同一性认定,可结合搜查视频、笔录等。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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