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邓某被控于16年8月安排其母亲贩卖海洛因给李某,后民警在邓某家中查获40余克海洛因。邓某行为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当事人邓某是否构成自首一问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可知,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亦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结合本案几天晴,从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来看,在抓获邓某之前其并未掌握邓某涉嫌贩毒的线索或事实,而且当时警察抓获的现场交易的人员也是邓某母亲,属于对邓某的犯罪线索不明,在抓获邓某前不能将邓某列为犯罪嫌疑人,而是形迹可疑的人。综上,应当认定邓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此外,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建议承办律师可以从邓某投案的主动性及自愿性方面着手,进一步丰富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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