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罗某收取较高的运输价格,帮忙将毒品从广西运至梁平。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罗某的主观推定、辩护策略两个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根据罗某供述他并不知道自己运输的物品为毒品,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被告人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毒品。承办律师认为,针对本案可以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对承办律师的辩护策略表示赞同,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辩护策略进行补充:其一,根据罗某的劳动报酬是否已到账等基础事实来推翻推定的应用前提,进而证明罗某主观上并无运输毒品罪的故意。其二,对比类似案件判决,考虑罗某是否可能成立毁灭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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