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丁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丁某某到案的情形属于自动投案
被告人丁某某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动投案情形。201x年9月12日中午,被告人丁某某在银行办完事后,乘坐小区电梯直达其家所在的楼层18层,在出电梯时丁某某就听见从自己家里传出的哭闹声,哭闹声的内容有“你们警察打人了”,再仔细一看家里有着制服的警察拿着摄像机,还有便衣警察在晃警棍,此时丁某某非常清楚的知道了家里确是有警察的。丁某某也想到了自己涉毒犯罪的事情可能败露被警察知晓了,其仍然选择回到家里接受警察的处置,可见其受捕的主动性。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警察并未埋伏有人在电梯口或楼道口准备抓捕丁某某,而丁某某在出电梯看到警察的时候完全有时间和机会从楼梯或电梯逃跑,丁某某也自认为当时其完全具备逃逸的条件,不属于逃无可逃的情形,然而丁某某均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回到家中面临警察接受处理,丁某某对公安人员的抓捕在行为上也表现为顺从配合,这种配合不仅表现在抓捕当时,也表现在整个押解过程中。从搜查录像也可以看出侦查人员是在丁某某的带领下才找到丁某某卧室大衣口袋里的毒品,也是本案涉案的绝大部分毒品,足见其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
2、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丁某某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对本案尽快查清事实真相有较大的帮助作用、节约了司法资源,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考虑丁某某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全面性,其认罪、悔罪的情节依法认定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三、其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1、毒品未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丁某某涉案的毒品已被及时查获,且丁某某也只是打算用于自己吸食,涉不打算未流入社会,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其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2、丁某某已被羁押了五月有余,其自身患有严重的双下肢动脉闭塞症,其母亲马某某也因丁某某受到了牵连,也是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其已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本次开庭审理对丁某某来说是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感受到了自由和亲情的可贵,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3、丁某某无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4、丁某某被抓捕前一直在小区经营水果生意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因其家庭经济困难政府也对其有一定的帮扶,每月领有一定的低保金,其丈夫每月也会向其支付基本生活费,从这些情况均可以看出丁某某并非是专做毒品生意赚取暴利的人员,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从人性化角度考虑,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丁某某构成
非法持有毒品罪,丁某某是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是自首,其认罪、悔罪,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毒品未流入社会,犯罪情节较轻,再考虑到丁某某身体状况、特殊的家庭情况,恳请合议庭对其减轻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