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缓刑期间犯贩卖毒品罪的,如何量刑?——梁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渝0105刑初125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俊,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6〕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梁俊经事前电话联系,在重庆市江北区港兴小区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净重0.3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一颗净重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赵某某,交易完毕民警即将其捉获,查获交易的毒品及梁俊联系贩毒用手机一部。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梁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梁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被告人梁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梁俊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梁俊因该案,于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俊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俊的供述、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检材封存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指认照片、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刑初字第0071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到案经过、刑事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俊违反法律规定,贩卖0.37克甲基苯丙胺及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梁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梁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本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梁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刑初字第0071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梁俊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梁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刑期折抵九日。)

三、查获的0.37克甲基苯丙胺、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李万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琳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