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潘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
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刑诉字(201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5月18日,被告人潘某某与崔某某登记结婚,2005年3月16日生育一女。
2010年夏,潘某某经人介绍与王某某相识接触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于2011年5月20日生育一子。
2009年3月,潘某某曾起诉要求与崔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后于同年5月撤回起诉,2010年11月,潘某某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目前在诉讼中。
被告人潘某某认罪,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