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另外,若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也属于伪造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信用卡不仅限于“持卡”冒用,也可以无卡冒用。
4、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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