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频发,资金链一旦锻炼,老百姓的血汗钱基本就追不回来,社会对此反应强烈。那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是多少,在什么情形下会被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二十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十户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该司法解释可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是单位,二者立案追诉标准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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