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段时间李某过生日,邀请唐某等人前往某会所的包间内玩耍。随后,唐某电话邀约马某前来玩耍,马某在该包间玩耍的过程中,引发胡某的不满,胡某遂指责马某不该在包间内争吵,并令其离开房间。马某随即电话邀约苏某等人赶到现场,欲找胡某讨个说法。随后苏某一行与唐某发生争执,并多次殴打唐某,致唐某当场昏迷。
问:苏某的行为犯法吗?
答: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苏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主观上苏某有随意打人故意,且有纠集他人行为,客观上苏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所以从犯罪主客观要件来看苏某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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