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客体和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侵犯的所有权的范围仅限于国有资产,后者则为公共财产。
(2)行为表现和后果不同,前 者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主要是行为人以外的群体,行为人据为己有的数额在私分 总额中只占很小比例,同时,也不排除行为人不分得财物的情况;后者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前者 由于人数多、数额大,给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往往比后者更为严重。
(3)主体范围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对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负有主管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比前者的主体范围要 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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