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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信用证诈骗罪判多少年?其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10-15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信用证诈骗罪量刑标准

信用证诈骗罪量刑标准

信用证诈骗罪定义: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证诈骗罪量刑标准

信用证诈骗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信用证诈骗罪量刑标准

信用证诈骗罪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12.16法发[1996]32号)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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