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5月生,贵州遵义市人,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张某某不服,已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获知智豪律师事务所专办刑事案件,经查询,联系和比较,最后决定专程从贵州慕名前来委托,要求智豪刑事团队办理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的上诉辩护和代理。智豪律师刑事团队对其家属提供的案情结合团队亲自办理的类似案例认真研究评析,同意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正式代理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的上诉二审辩护工作。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刻远赴浙江金华,查阅案件一审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并与案件二审法院承办法官交换意见。承办律师回重庆后,立即提请律所团队对案件情况和一审情况集体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意见认为本案一审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而请求二审法院重新通过开庭审理本案。经律师再赴浙江金华,于案件二审法官交换意见后,近日,二审法院已决定通过开庭重新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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