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绑架未遂和中止的认定问题。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
绑架罪的未遂,构成绑架未遂,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中止绑架行为的,构成绑架中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对被告人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实践中,对已经实施绑架行为,被告人又自动放弃勒索财物的被告人且放弃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的,不能认定绑架罪(中止),应对被告人以绑架罪(既遂)定罪处罚。该情节应视为酌定从轻情节,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如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又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可免除处罚或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