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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豪律师:DRG/DIP 时代,医院的哪些“操作”已经滑向诈骗罪?

  • 智豪所
  • 2026-09-03

DRG和DIP规则下的医保合规边界

张家豪律师:DRG/DIP 时代,医院的哪些“操作”已经滑向诈骗罪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为什么现在住院,最多七天就被催着出院?为什么医生总让你拿着处方,去院外的药店买药?

你以为是医院变抠了,是医生态度变差了?大错特错。这不是某个人的问题,而是一套全新的医保支付规则在起作用——DRG 和 DIP 改革。

这场改革的本意,是管住过度医疗,守住老百姓看病的钱。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总有少数机构挖空心思违规操作,想从中“分一杯羹”,行内话叫作“优化医保结算数据”。

今天这篇文章,我不仅讲透 DRG/DIP 到底是什么,还要结合我亲手办理的医保诈骗案件,把两条边界划清楚:哪些行为只是医保行政违规,哪些行为已经踩上诈骗罪的刑事红线;万一真被飞检、被立案,又该怎么把人捞出来。

一、先讲明白:DRG 和 DIP 到底是什么

这两个英文缩写听起来高深,底层逻辑其实一句话能说清。

DRG,相当于“套餐制”。

医保部门把成千上万种疾病打包成几百个病组“套餐”,每个套餐定一个支付标准。比如急性阑尾炎,套餐价定五千元:医院花三千元把人治好,结余的两千元留用;如果花了七千元,超支的两千元原则上医院自己承担。这就叫“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当然,单个病例的超支,可以用全年其他病例的结余对冲。规则走到这一步,医院的动力就从过去“多做项目多赚钱”,变成了“控制成本才有结余”。

DIP,即按病种分值付费,本质上是一种“工分制”。

医保部门给每个病种定一个分值:阑尾炎一百分,心脏搭桥一千分。医院每治好一个病人,就挣到相应的工分。到了年底,医保部门用全市全年住院统筹基金的总盘子,除以所有医院挣到的总工分,算出每一分值对应的实际金额。比如一分值折合十元,一台阑尾炎病例就结算一千元,一台心脏搭桥结算一万元。

规则设计本身称得上精巧:既管住过度医疗,又倒逼医院提高效率。

但规则一旦落地,就难免出现灰色空间;再叠加上考核指标的压力,少数机构开始在结算数据上做文章,一步一步,从医保违规滑向刑事犯罪。

二、DRG/DIP 时代最常见的四大法律陷阱

第一个,也是最常见的:高套主病种,把轻病写成重病。

比如把普通肺炎写成重症肺炎,把腔隙性脑梗死写成更重的分型,病组分值一下就能高出几百分。很多人问我:这是不是直接就构成诈骗?我的回答很明确:不一定。

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把高套病种明确定性为违法行为,查实之后要退回基金、处以罚款。

但违法不等于犯罪:如果病人确实存在对应的症状,所有治疗和用药都真实地用在了患者身上,只是编码选择存在争议,或者医生对规则的理解出现偏差,那只是行政违规,够不上诈骗罪。只有一种情形会踩上刑事红线——病人根本没有相应指征,机构故意编造病情、升级诊断,目的就是多套医保基金,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才按诈骗罪追究。

第二个:篡改病案资料,无中生有编造病情。

患者根本没有这个病,机构通过后台修改病历、检查报告、出院小结,硬生生造出一个高分值病种,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6号,以下简称“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第五条写得清清楚楚:定点医药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变造、涂改医学文书骗取医保基金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直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三个: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把一次治疗拆成多次。

DRG/DIP 规则下,一次住院只能结算一次,有些医院就动了歪心思:本该一次住院十天的病人,第五天逼他出院,第二天重新办理住院,一套治疗拿两次报销。更过分的是挂床住院——病人根本不在医院,连治疗都没有发生,空刷床位费套取医保。上述两高一部指导意见,已经把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明确列为法定的骗保行为方式。

但也不是所有二次住院都有问题:病人确实符合出院标准,之后病情反复、依规再次入院,完全符合诊疗规范,就没有问题。只有人为恶意拆分、没有医学依据的重复住院,才是红线。

第四个,也是当下最高发、最容易被忽略的:虚增并发症,叠加诊断抬高分值。

不少机构不直接改动主诊断,而是在病历里多加几个并发症、合并症:本来没有严重基础病,硬加上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分型,直接把病组权重拉高一个档次,分值跟着涨一大截。这种行为本质上仍然是高套编码,属于实施细则明确的违法行为。

表1 四类高危行为:行政违规与刑事红线的分界

医保行政违规与诈骗罪刑事红线

三、万一被飞检、被立案:三条真正能落地的出罪路径

结合我办理过的同类案件,真正站得住脚的无罪、出罪路径,核心有三条,每一条都有明确的法律和法理支撑。

第一,诊疗真实,就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核心构成,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无中生有。只要患者的病情、检查、用药、治疗全部真实发生,每一个诊断都有原始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检查报告、手术记录在案支撑,那么哪怕编码入组存在争议、分值算高了,也只是行政违规,碰不到刑事红线。很多案子,公安一开始只盯着医保系统筛出的异常数据就立案,只要把一摞原始病历摆上桌面,证明每一个诊断都有临床依据,刑事程序最终就无法推进。

第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定罪。

DRG/DIP 本身存在三层规则壁垒:临床医生书写的是医学语言,编码员使用的是 ICD 分类语言,医保结算适用的是支付规则语言,三套语言之间出现偏差,再正常不过。如果只是对规则理解不同、医院内部质控不到位导致入组错误,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骗取医保基金的主观故意,就不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两高一部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刑事追责只及于组织、策划、实施骗保的人员;普通医生、编码员、护士只是按照岗位职责完成工作、对造假并不知情的,不应当被拉进共同犯罪。

第三,诈骗数额核减后达不到立案标准,就应当转行政处理。

不少办案机关把全部住院费用统统算成诈骗数额,这是完全错误的。法律意义上的诈骗数额,只能是医保基金实际多支付的那部分差额——真实诊疗对应的费用必须全部剔除,还要逐笔核实:依规应当入哪个病组、实际入了哪个病组、差额是多少、医保有没有实际拨付、有没有经过年度清算对冲。很多案子一笔一笔核完,所谓的“诈骗数额”直接降到刑事立案标准以下,案件就应当退出刑事程序,转由行政处理。

写在最后

对普通老百姓,了解 DRG/DIP 不是为了跟医院吵架,而是为了在被催出院、被要求外购药品的时候,看得懂背后的制度逻辑,知道自己的哪些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医疗从业者,我理解你们夹在医保指标和患者需求之间,很多时候身不由己。但我必须提醒一句:病历上的每一个诊断、编码员敲下的每一个字符,本该是对生命轨迹的精准记录,绝不能沦为试探法律底线的筹码。不要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去做明知违法的事,更不要心存“法不责众”的侥幸——真出事的时候,没有人能替你承担牢狱之灾。

医学关乎生死,法律关乎自由。这两条底线,任何时候都不能突破。

张家豪律师

【本文作者】

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有效辩护、重大经济犯罪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标志性案件。

张家豪律师以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著称,擅长无罪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善于从庞杂的卷宗材料、资金数据和诉讼程序中精准识别证据矛盾与辩护突破口。依托全国知名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上万件刑事案件的实战积累,张家豪律师带领辩护团队集体研判、协同作战,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等有效辩护结果。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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