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是个二十出头的小伙子,律师去会见,他一脸的委屈。
“律师,我就帮我哥转了几笔钱,取了几回现金。他骗人的时候我压根不在场,我连被害人是谁都不知道。警察说我也是诈骗共犯,要抓我。我就帮个忙,这也算诈骗?”
律师问了一个关键问题:你帮他转钱、取钱之前,知不知道这钱是他骗来的?
他犹豫了一下,说:知道。
律师又问:那你知道他要去骗人的时候,有没有答应过他,骗完钱之后帮他取?
他想了想说:他说了,到时候钱到了让我帮忙取一下。
这案子最后怎么定的?检察院以诈骗罪共犯起诉了他。
很多人不理解:我又没去骗人,我只是事后帮了个忙,怎么就成了诈骗犯?这里面的法律逻辑,得从头说起。
一、帮忙转钱,可能构成两种完全不同的罪
同样是帮忙转移诈骗得来的赃款,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
第一种,诈骗罪共犯。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你和对方事先商量好了——他去骗,你负责事后取钱、转账、洗白——那你们就是一个共同犯罪的团队。虽然你没直接出面骗人,但你的“事后取钱”是整个诈骗计划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下,你构成诈骗罪的共犯,量刑按照诈骗罪来。
第二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此罪。如果你事先完全不知情,对方骗完了才来找你帮忙转钱,你明知是赃款还帮了——这不构成诈骗罪共犯,但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里张智勇律师还要补充一点:如果是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在诈骗实施过程中就提前把账户提供给对方,专门用于接收被害人转来的款项,还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等诈骗既遂、钱款已经到账后才帮忙取现转移的,才属于掩饰、隐瞒类犯罪。
看出区别了吗?
诈骗罪共犯的前提是事前通谋——你们事先有约定、有分工,你知道他要去骗,他也知道你会帮忙处理赃款。你虽没直接行骗,但从头到尾都是这个骗局的一部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前提是事后明知——诈骗已经完成,你才知道这事,才参与进来。你没有参与诈骗的谋划和实施,只是在事后帮了忙。
所以,“帮忙转钱”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你是在诈骗之前就知道并答应了,还是在诈骗之后才知情参与的。
二、什么叫“事前通谋”?实务中怎么认定
这是最关键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事前通谋”不是要求你坐在桌前签了一份书面协议才算。实务中,司法机关会综合各种证据来判断你们之间有没有事先的默契或约定。
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会作为认定事前通谋的重要依据:
第一,事先明确约定。
对方在准备诈骗之前就告诉你:我要去骗钱,骗到了你帮我取、转、洗。你答应了。这是最典型的事前通谋,核心就是就具体诈骗行为达成了共同故意,也形成了明确的分工配合。
第二,形成固定分工的长期配合。
如果双方不是单次帮忙,而是长期稳定配合,并且每次诈骗实施前就有沟通、你按约定负责后续资金处理,你的帮助行为已经成为整个诈骗犯罪链条中固定的、不可或缺的一环,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会认定属于事前通谋的共犯。但如果只是事后才知道钱款性质,哪怕多次帮忙转移赃款,也更倾向于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三,参与分赃或收取高额报酬,是重要的辅助判断因素。
参与分赃,或者收取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好处费,能说明你和这个诈骗行为有深度的利益绑定,但不能直接等同于事前通谋。哪怕收了高额报酬,如果确实是诈骗完成后才受邀帮忙,也可能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必然是共犯。
第四,直接参与诈骗实施环节的关键帮助。
比如对方在实施诈骗前就已经把你的银行卡号提供给了被害人,让被害人直接把钱打到你的账户里。这种情况下,你实际上已经参与了诈骗的实施过程,不再是单纯的“事后帮助”,通常会被认定为共犯。
三、什么叫“事后明知”?什么情况下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那什么情况下,帮忙转移赃款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构成诈骗罪共犯呢?
核心就是:诈骗行为已经完成,你才知情并参与。
举个例子。甲骗了乙一百万,钱已经到账。甲找到丙说:“这笔钱是我骗来的,你帮我转到几个不同的账户里,分散一下。”丙虽然知道这是赃款,但因为和甲是朋友,碍于情面帮了忙。这种情况下,丙没有参与诈骗的谋划和实施,只是事后帮助转移赃款,通常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再比如,丁从网上买了几张银行卡,专门帮电信诈骗团伙取现。丁和诈骗团伙之间没有事先的诈骗分工约定,他只是按照对方通知,在诈骗成功后去ATM取钱,然后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把剩余现金交给对方。这种情况下,丁一般也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诈骗罪共犯。
但要注意,如果丁在帮诈骗团伙取现之前,就已经知道对方在实施电信诈骗,双方形成了长期、稳定的配合关系,并且这种取现服务已经成为诈骗团伙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实务中,有些司法机关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事先就具体诈骗形成分工配合”的情况下,也会倾向于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所以,“事前”和“事后”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时间节点,而是要看双方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联系,核心是有没有就诈骗行为本身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分工。

四、两个罪名的量刑差距有多大
为什么区分这两个罪名这么重要?因为量刑差别非常大。
诈骗罪的量刑,根据数额大小,从三年以下到无期徒刑都有可能。如果是诈骗共犯,通常要对其参与范围内的全部诈骗数额负责,不是只按你亲手转移的金额算。比如主犯一共骗了一千万,你全程参与配合处理赃款,那你的犯罪数额通常也按一千万算;如果你只对其中五百万的部分知情并提供帮助,才按对应的数额认定量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相对轻一些。刑法第312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说的情节严重,通常是指涉及数额巨大、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帮助多名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等情形。司法实务中,这个罪名的量刑通常比诈骗罪轻不少,而且适用缓刑的空间也相对较大。
这意味着,同样帮忙转了一百万赃款,如果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可能判个五年八年;如果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能判个一两年,甚至有缓刑机会。
所以,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能不能把罪名从“诈骗共犯”争取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往往是辩护中的一个重要方向。
五、家属最容易搞混的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我没拿钱,只是借了个银行卡,也算犯罪吗?
算的。只要你明知对方用你的银行卡转移的是犯罪所得,即便你没有从中获利,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你事先和对方有通谋,那就可能是诈骗罪共犯。借银行卡给别人走账,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为,别觉得“我就借个卡,没拿钱就没事”。
第二个问题:对方没告诉我钱是骗来的,但我心里猜到了,这算不算“明知”?
刑法上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如果你根据当时的情况——比如对方让你半夜去ATM取现、让你把现金分散存到不同账户、给你的好处费明显不合理——应当能够意识到这笔钱来路不正,那么司法机关可以推定你“明知”。所以,“他没明说”不是免责理由,关键是你当时心里到底清不清楚。
第三个问题:钱已经转走了,我再自首还有用吗?
有用的。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果你确实构成了犯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以在量刑上获得从轻处理。而且如果你能积极退赃、配合公安机关追查赃款去向,也能体现悔罪态度,对量刑有利。
诈骗完了才帮忙转移赃款,算不算诈骗共犯?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你事先和对方有通谋,明知他要去骗,还答应帮忙处理赃款——那你就是共犯,跑不掉。
如果你是事后才知道,只是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帮了忙——那你可能不构成诈骗共犯,但仍然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对家属来说,遇到这种案子,首先要搞清楚的就是:当事人和主犯之间到底有没有事先的约定?当事人是什么时候知情的?知情之后做了哪些事?这些事实的认定,直接决定罪名的定性,也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
不要轻易相信“我就是帮个忙,没事的”这种话。帮什么忙、怎么帮的、事先知不知道——每一个细节,在法律上都可能改变案件的走向。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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